民法典担保制度施行前上市公司未予公告的对外担保效力探究——基于类案裁判的实证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的规定,不仅从正面肯定了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也从反面明确否定了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即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担保合同效力相联结,以公告为中心构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完全独立于非上市公司。此条规定的出台,将上市公司担保公告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统一厘清:在无公告但有决议时,担保合同不生效;在有公告而无决议时,担保合同生效。
查看详情电池行业的合规新挑战:解读欧盟《新电池法案》合规要点
欧盟《新电池法案》全称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电池和废电池的第2023/1542号条例》(Regulation (EU) 2023/154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July 2023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作为欧盟在可持续能源和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举措,引起了国际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项法案旨在推动电池行业向更加可持续和环保的方向发展,并确保电池的生产、使用和回收处理符合严格的合规要求。欧盟具有全球第二大电动车消费市场,为其电池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2018年,欧盟启动了电池战略行动计划,《新电池法案》通过对碳足迹的门槛设定,促成更多电池产能在欧洲布局,从而使欧盟摆脱对进口电池的依赖。在此战略背景之下,中国企业出海欧洲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如何避免因自身不合规行为带来的经营风险尤其关键。 当地时间2023年7月28日, 欧盟官方公报正式颁布了关于电池和废旧电池的法规(EU)2023/1542,同时废除原电池指令2006/66/EC[1]。新法规已经于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但是许多约束条款将在2025年或2026年后才开始实施。欧盟《新电池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电池可持续性和安全要求(有害物质限定,碳足迹,再生材料,性能和耐用性等);(2)标签、标记和信息要求;(3)电池性能指标评定(电池一致性要求);(4)对电池供应链的尽职调查;(5)废旧电池管理;(6)供应链产业主体义务(制造商、元件供应商、进口商等);(7)数字电池护照;(8)工会市场监督和保障程序;(9)绿色公共采购及物项控制。
查看详情关于拟IPO企业股东以债权出资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在对拟IPO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中,笔者不时遇到债权人以其对被出资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进行增资的情形:即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债权,因公司欠缺偿债能力或其他原因,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将债权转为股权,债权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另外,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债权人以其对第三方的债权入股公司,但因篇幅限制,本文仅对拟IPO企业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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