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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治理规则与北交所上市规则中关于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则对比

日期:2022-05-09

随着新三板的深化改革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稳健发展,不少精细企业再次将目光聚焦至新三板。 而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2.1.2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由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成为发行人拟在北交所上市的“门槛”之一。

公司章程为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 律师在起草创新层挂牌公司与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时将重点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治理规则》”)和《北交所上市规则》。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创新层虽为股转系统公司迈向北交所上市的链接点,但二者在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上仍存在不少差异。 因此,本文试图对《股转系统治理规则》与《北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公司章程制定的法条进行比对与分析,探究差异,以期对在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且日后有意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制定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有所裨益。


以上为笔者整理的《股转系统治理规则》关于创新层挂牌公司和《北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北交所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的规则对比及简要分析总结,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