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中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持股及任职问题浅析
日期:2022-05-25
由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本文中特指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天然优势,在近年来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政策支持下,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选择自主创业或者到企业任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在企业持有股权及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持股、任职问题已成为IPO审核中的关注重点,本文将结合团队既有项目经验、相关规定及案例,对拟IPO企业中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持股及任职问题尝试进行初步梳理和探析。
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持股
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自主创业的情况下必然会涉及持有其所创立企业的股权,甚至作为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虽未创业,但在参加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因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做出的贡献,也往往能通过技术出资或股权激励等方式持有企业部分股权。
根据相关规定(详见附表1-1),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有如下限制及允许持股情形:
事业单位的现职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只有在执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注]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官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解释,“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指:
公办高校或科研机构的领导班子(如正副校长、正副党委书记、党委常委等副厅局级以上的领导)及其他六级以上(即处级副职)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下称“《意见》”)的规定,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年12月4日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中‘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是指领导干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域范围内的企业;
‘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是指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有业务关系的营利性活动。
具体掌握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干部原任职务职责范围和拟兼职(任职)的工作性质、企业经营范围,从严研究确定。
”
除法定的上述情形外,如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或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还规定了其它更严格的限制持股的情形的也应当遵守。
除上述限制持股的情形外,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对外投资持股,也可以其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持有公司股权。
根据相关案例(详见附表2-1)及项目既有经验,在IPO审核中对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持股主要关注如下问题:
(1)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作为发行人股东是否符合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有关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是否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
比如,科前生物(688526)在审核中关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担任华中农大任职及领导干部期间在发行人持股是否符合华中农大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2)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持股及任职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核准手续,是否存在有权机关的确认文件。
比如,龙软科技(688078)在审核中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毛善君作为北京大学的教授创办企业是否经过相关审批及具体情况。
小结:
处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持股的问题时,应确认该等人员是否属于上述党员领导干部等限制持股的情形,并按照事业单位的内部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如需),取得事业单位关于同意其在企业持股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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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企业任职
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人事和劳动关系属于事业单位的情况下,其如在企业任职(兼职),可能对其在拟上市主体的任职合规性及人员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如何实现两者的兼顾又确保不会构成IPO审核的实质性障碍成为项目关注重点。
实务中主要采取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及辞职脱离编制三种方式对任职问题进行处理,笔者就三种方式做如下分析。
在岗兼职是指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事业单位同意,兼职在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经营活动,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在岗兼职以履行事业单位的岗位职责、完成事业单位本职工作为前提,在企业的兼职工作是非全日制的,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不改变其在事业单位的人事和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详见附表1-2),在岗兼职有如下限制及允许情形:
1.限制在岗兼职的情形
根据中组发[2013]18号《意见》等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在企业兼职,其中: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高校,根据《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部分规定将兼职企业类型限定为“高校资产管理公司”);
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教育部直属高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进一步细化规定如下:
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不局限于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科研院所,除上述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在企业兼职外,各科研院所对兼职限制还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比如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各院属事业单位的《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科发人教字〔2013〕22号)规定:
从事军工项目或担任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境外机构、组织或外资企业从事兼职活动;
全职承担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本单位“一三五”重要任务的骨干人员,不得从事影响完成上述项目或任务的兼职活动。
根据中组发[2013]18号《意见》等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也受到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兼职(任职)的限制,并有严格的审批备案程序。
除上述情形外,如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或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还规定了其它更严格的限制兼职的情形也应当遵守。
比如《清华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活动管理规定》及《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均规定从事校外兼职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不得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允许在岗兼职的情形
除上述限制在企业兼职的情形外,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兼职或者在职创业是受到有关政策鼓励的,但须经事业单位单位审批同意,且兼职或在职创业应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3.关注要点
根据相关案例(详见附表2-1)及项目既有经验,在岗兼职情形下还应当关注:
(1)相关案例中,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兼职需确保不存在上述限制在岗兼职的情形。
审核中普遍关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有权机关的确认文件。
比如,科前生物(688526)、龙软科技(688078)在审核中均关注兼职情况是否经过了相关审批,相关人员均取得了事业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件。
(2)相关案例中,在岗兼职人员均未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笔者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兼职是以履行事业单位的岗位职责、完成事业单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的,在发行人处是非全日制的工作,与企业更多的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如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难以保证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不会影响其投入在发行人中的精力,从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如果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的核心人员人数较多,也会对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比如,龙软科技(688078)在审核中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毛善君的教学任务是否会影响其投入在发行人中的精力,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该案例在反馈回复中通过论证其主要负责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及研发方向的规划,不负责日常经理管理,来说明不影响其履行公司董事长的勤勉义务。
(3)相关案例中,在岗兼职人员如担任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或虽不属于核心技术人员,但工作岗位职责与公司技术研发相关,审核中还会关注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是否涉及兼职人员在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发行人是否与事业单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会对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性以及自主研发能力产生负面评价。
比如,科前生物(688526)在审核中被举报反映发行人借助华中农大的研发人员和资源,节省研发费用,不当获取利益,要求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依靠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力,将其作为职务发明的科研成果无偿提供给发行人进行产业转化。
小结:
在岗兼职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影响最小,但是以履行事业单位岗位职责、完成事业单位本职工作为前提,若
(1)该人员属于上述党员领导干部等限制在岗兼职的情形;
(2)该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内部的兼职规定或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对兼职活动类型(如规定只能从事学术性或公益性兼职活动)、兼职岗位(如规定不能担任董事、总经理等重要岗位,不能成为实际控制人)、兼职时间(如规定兼职不能超过一定天数)等作出限制造成无法满足兼职的条件;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依赖于该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投入较多精力,或该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拟认定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但持股比例较低,其自身不全职在发行人任职难以论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实际控制人地位没有不利影响的;
(4)该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拟认定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或从事重要的研发活动,兼职会产生与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争议,或对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以及自主研发能力产生负面评价的;
(5)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的核心人员人数较多,难以论证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等。
离岗创业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首次提出,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一定年限内(具体说明见下文)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离岗创业被称为是80年代“停薪留职”的2.0版,在离岗期限、社保待遇、岗位晋升方面的规定比“停薪留职”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更为灵活和优待。
根据相关规定(详见附表1-3)及项目既有经验,离岗创业有如下限制及允许情形:
1.限制离岗创业的情形
根据中组发[2013]18号《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允许离岗创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也受到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任职的限制,并有严格的审批备案程序。
在北京、上海、浙江、山东、青海等省市关于离岗创业的相关法规政策中则对上述规定有所突破,规定在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申请离岗创业。
除上述情形外,如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还规定了其它更严格的限制离岗创业的情形(比如规定申请离岗创业的前提条件、离岗创业类型、离岗期限、审批流程等)也应当遵守。
2.允许离岗创业的情形
除上述限制离岗创业的情形外,非党政领导干部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事业单位单位审批同意的离岗创业是受到有关政策鼓励和保护的。
离岗创业有以下特征:
(1)离岗创业的期限为3年,3年内保留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3年期满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规定“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即最长期限为3+3=6年。
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科研院所对于离岗创业的期限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将离岗创业的延长期限明确规定为2年,或者未再明确将“未实现盈利”作为延长期限的必要前提,笔者理解对于在特殊规定适用范围内的高校或科研院所,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效力冲突原则,适用特殊的规定较为妥当。
(2)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也有部分地方性法规政策给予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一定选择权,比如浙江省的政策就规定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也可以选择在任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3)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3.关注要点
根据相关案例(详见附表2-2)及项目既有经验,离岗创业还应当关注:
(1)离岗创业人员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并可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比如,理工导航(688282)、华海清科(2021年6月科创板过会)均详细说明了相关人员劳动关系与发行人建立,事业单位仅保留其人事关系,不负担其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华海清科(2021年6月科创板过会)中,办理了离岗创业的人员还担任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2)审核中还关注离岗创业情况下事业单位保留人事关系期限届满后的具体安排,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是否将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打消监管疑虑,离岗创业人员一般都会出具在期限届满后将与原事业单位终止人事关系的承诺。
比如,理工导航(688282)在审核中被关注北理工为实际控制人汪渤保留人事关系期限(3年)到期后的具体安排,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是否将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案例在反馈回复中披露为了进一步保障公司的控制权和整体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汪渤已出具《汪渤关于离岗创业期满后安排的承诺函》,承诺离岗创业期满后终止与北理工人事关系。
(3)与在岗兼职相同,审核中也关注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是否涉及离岗创业人员在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发行人是否与事业单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会对公司技术独立性及业务开展构成不利影响,因此在离岗创业情况下也应参照在岗兼职进行核查与整改。
比如华海清科(2021年6月科创板过会)中,相关人员在清华大学任职期间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况,但清华大学已通过作价出资或签署相关协议等方式,保证公司对相关专利或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
小结:
离岗创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又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在企业任职甚至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若IPO不成功尚可选择回到原事业单位,消除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为越来越多的拟IPO企业所采用。
当然,离岗创业状态下,由于保留了原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审核中仍然会关注对人员独立性、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影响,需要充分的披露和论证,为打消监管疑虑,不排除相关人员需要出具关于离岗创业期间全身心投入发行人的工作,并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事业单位终止人事关系的承诺。
如果相关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对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在意程度不高或者有其他不适宜办理兼职或离岗创业情形,辞职脱离编制是一种较为彻底解决相关人员持股、任职合规性及人员独立性的方案,可以减小审核压力。
但是由于部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较为看重事业单位编制,不愿意轻易放弃编制,采取此种方式面临的阻力较大,根据相关案例(详见附表2-3),大多是在审核过程中被多轮反馈的审核压力之下才采取辞职脱编的方案。
比如,博世科(300422)、吉大通信(300597)在申报时均维持相关人员的兼职,但因在上市审核中兼职合法性受到质疑,经多轮反馈后最终改为辞去在高校的任职。
另外,即使在申报前辞职脱编,在IPO审核中仍然会关注历史上曾存在过的兼职情况的合规性,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辞职后在发行人任职是否符合中组发[2013]18号《意见》关于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限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是否涉及其在事业单位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
分析总结
在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持股及任职的IPO成功案例已经很多,在确保合规性的前提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持有公司股权甚至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在任职问题的处理中,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及辞职脱编的方式各有优劣,需进一步结合相关限制情形、人员独立性、核心技术来源及相关专利权属、实际控制人认定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