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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新政初探

日期:2024-05-10

前言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深入推进,电信行业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柱。2024年4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试点通告》”),决定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等地率先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这一新政策的实施,无疑将为我国电信市场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激发市场竞争和主体活力,为中国数字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因此,本文结合近年来增值电信业务外资开放政策以及《试点通告》规定的开放政策,以便为外方投资者在华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试点通告》实施前我国对增值电信业务外资准入的规定



我国对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如常说的ICP信息服务业务、ISP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均属于增值电信业务。


《试点通告》实施前,我国对增值电信业务中外商投资的比例限制由来已久。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规定,原则上,增值电信业务的外方投资者的最终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而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的投资比例是完全放开的,即外商投资比例可达100%。


近年来我国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呈现逐步放开的趋势,即对于港澳投资者以及部分区域,如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可超过50%。而《试点通告》标志着在特定地区内,我国已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放宽政策。


二、《试点通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试点地区


本次开展试点的地区包括四个:


(二)试点内容


在本轮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以下五项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持股比例:

结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定义如下:

《试点通告》对业务经营者的注册地、服务设施放置地和服务范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


(三)试点实施时间、具体实施方案


《试点通告》更多为综合性的原则规定,未有规定试点的具体实施时间和具体实施方案。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信部,由工信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


实施方案获批后,相关地区才可以正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由工信部、地方通信管理局和试点地区政府三方共同实施保障措施,工信部仍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通信管理局为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试点地区政府则负责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后续我们会紧密关注各地政府关于试点实施方案的落地执行情况。


总的来说,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政策将推动我国电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创新,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提升我国电信产业的竞争力。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我国电信市场的持续发展,为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提供更多机遇,同时也将促进我国电信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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