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IPO审核热点关注事项分析
1
2021年2月以来,证监会和交易所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拟IPO企业一度放缓审核进程,并提出了一系列审核要求。
时间 |
问询问题简要概况 |
2021年
上半年 |
1、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2、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被关停或存在被关停风险;
3、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标准;
4、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有关情况的媒体报道;
5、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
2021年
下半年 |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是否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
2、是否满足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3、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4、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5、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如是,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6、是否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燃用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是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范围排放污染物;
8、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是,说明收入比例;
9、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
10、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2
1. “高耗能、高排放”
政策依据 |
涉及行业 |
《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高耗能:
|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
高排放: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 |
审核问询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以及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基于此,若公司所处的细分领域未被划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且其相关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我们可以认为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公司并不必然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2. “落后产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文件,落后产能的行业大致包括电力、煤炭、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
当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企业涉及上述冶炼工艺时,需谨慎评判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落后产能。
当监管部门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纳入产业规划布局”时,可从其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最新产业政策、所属地区工业园区的最新通知等方面入手,具体核查思路如下:
其一,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包括募投项目)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
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以广东省为例,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备案制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情况材料”。
在尽调过程中,具体可结合上述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履行节能审查,必要时,可依据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论证相关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能源消费双控”是指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即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在项目尽调过程中,可结合重点用能单位的地方标准、节能监察企业具体名单及其他与能源消费相关的地方监管政策作出合理判断。若拟上市公司处于能耗消费监管之列,主管部门一般会采取两种方式进行监管: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30日印发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或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处罚……(五)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的重要内容,结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
基于上述规定,需核查公司相关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确认其是否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是否提出各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先进的节能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三废收集和处理措施等削减替代方案。
3
随着最新“双控”等政策文件的频繁落地,相关企业及中介机构需密切关注其对企业未来上市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