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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领域企业IPO主要法律问题

日期:2024-08-27

全文约6500字,预计阅读35分钟。


前言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我国国防军工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发展目标。根据会议公报,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我国将继续深化跨军地改革,改进武器装备采购制度,建立军品设计回报机制,构建武器装备现代化管理体系。因此,国防军工行业将继续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随着军工业务领域改革逐渐推进,军工市场准入门槛逐渐降低,越来越多企业将参与到涉军涉密业务,但由于涉军涉密业务的特殊性,承接涉军涉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为该类业务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需要具备相应保密资质或条件、构建合规的保密体系等,因此,从事军工领域业务的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等过程中会受到证监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信达律师认为其主要关问题包括:(1)从事军工领域业务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已取得所开展业务对应的资质证书,审批手续是否齐全;(2)涉军企事业单位在IPO申报之前是否已通过军工事项审查;(3)IPO申报过程中和发行上市后有关信息披露豁免事宜是否合规;(4)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满足从事军工涉密业务的要求。本文就军工领域企业IPO过程中关注的上述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从事军工业务所需资质


一)军工三证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保密资格认证”)是企业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业务的基础条件。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1)保密资格等级的变化


根据《国家保密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7月1日起,保密资格等级从三个等级变更为两个等级,即将《认定办法》规定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合并为二级。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申请一级保密资格,而承担机密级或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除《认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申请二级保密资格。


(2)外资比例的限制


申请保密资格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条件,其中,申请人关于境外(含港澳台)方持股比例的要求为: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关于穿透计算的标准,据了解部分地区要求层层穿透核查申请人各级股东,至自然人、国有独资企业(或组织)或外商独资企业为止,通过加权计算的外资比例总数不得超过20%。而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实践中关于这一外资比例标准的监管尺度要求可能更为严格,建议相关企业在融资环节重点关注拟引入的投资方向上穿透的股东是否存在境外主体。


(3)已获保密资格认证的企业被收购


根据《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若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于发生相关情形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


根据《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或者发生重大事项变动,应当事先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事先报告的,一经发现,将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资质的处理,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因此,若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被第三方收购,应当于收购前先向保密主管部门报告,且收购完成后30日内需重新申请保密资格认证。


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该类认证审查制度中将装备承制单位按承制装备类别分为A、B类:A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队专用装备的单位;B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经审查、核准后,由总装备部统一注册,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装备采购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承制单位,特殊情况应当报总装备部批准。


根据2017年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的《推进装备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路举措》,从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改革,改革后不再单独颁发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原“国军标认证”),而是统一发放新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即原“军工四证”变更为“军工三证”。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共同构成了较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通过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掌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1]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备案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发布,两份目录条目不会存在交叉重复。军工企业可根据许可目录了解自身生产的产品是否应当取得与产品对应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应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备案。


企业获得保密资格证,是企业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或生产备案证的前提条件;企业是否需要完整取得“军工三证”,应结合企业具体业务情况分析和把握。


相关案例:


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以下简称“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取得集成资质,只有获取集成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承接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的涉密集成业务。


1、资质等级及对应的实缴出资要求


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企业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企业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比例的限制


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4]。


3、IPO的限制及解决方案


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及相关解读,集成资质单位不得公开上市;如申请公开上市,并已通过审核的,应主动注销资质;若拟保留集成资质,可以在申请上市的同时,向保密局申请剥离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的规定,剥离资质是指发行人向其控股子公司剥离资质,不允许向无关联的第三方剥离资质。届时,发行人将注销集成资质,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将获得集成资质,发行人原有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将由其控股子公司承继,相关案例包括:ZFXX、TYM等。


二、军工事项审查


)须接受军工事项审查的主体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以下简称“209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军企事业单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即,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含备案)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在IPO申报之前办理军工事项审查,而仅取得保密资格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无需办理军工事项审查。


(二)主管部门及审查环节


根据209号文相关规定,国防科工局负责军工事项审查。国防科工局一般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申报单位提交的方案出现重大修改时,审查时限重新计算。对情况特殊需要适当延期的,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涉军企事业单位发生的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须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方案完成后及时向国防科工局申报,必须通过军工事项审查并接受相关指导、管理、核查,正式方案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上市及上市后的涉军企事业单位在公司(组织)章程中,应设立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三)审查内容


根据20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军工事项审查包括: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和能力建设项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条件、国防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事项。


针对企业改制环节,重点审查内容包括:1、改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2、改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管控的影响;3、股权方案合理性及是否能够保证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4、股东资格;5、安全保密工作方案有效性。


针对企业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环节,重点审查内容包括:1、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2、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管控的影响;3、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方案和股权设置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管理规定;4、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要求;5、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对国防科技工业创新的作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涉及的军工能力拆分、转移、整合情况;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及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上市对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性的影响;7、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有关各方从事涉军业务资格和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新设企业法人主体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经批准直接从事许可范围内涉军业务,并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涉军资产,未经批准注入无相应资质上市公司的情况;8、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9、资本运作对军工能力管控造成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10、其他。


相关案例:

三、信息豁免披露

)涉军企事业单位的信息豁免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号)第七条规定: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按程序申请豁免披露。涉军企事业单位在获得主管国防科技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意见之后,可以豁免披露相应内容。在实践中,发行人可对合同交易对方的企业名称、产品具体型号和名称、单价和数量、主要技术指标、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的销量、终端客户的企业名称、发行人获取的资质证书具体信息等涉密信息进行豁免披露。


二)非涉军企事业单位的信息豁免披露


本文中“非涉军企事业单位”系指已取得保密资格认证,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非涉军企事业单位虽不属于接受军工事项审查的主体范围,但因其从事的业务与国家秘密相关,若在IPO过程中处理不当,也可能导致国家秘密的泄露。因此,209号文第三十五条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实施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虽然209号文第三十四条中提到的“有关规定”并未由主管部门另行出台法规予以明确,但实践中的案例处理方式目前已较为成熟,具体包括:


1、由发行人内部的保密部门自主进行保密审查和脱密处理后再披露。如2023年TGXL在深交所问询函回复中提到:“发行人不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不需要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所涉信息披露事宜履行了保密审查程序。”


2、发行人向省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请示后由发行人保密部门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再披露。如KHSW取得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属于《军工事项审查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故对其涉密信息披露审查事项,通过与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沟通,确认应当由其内部保密办公室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并对涉密信息脱敏处理。


3、国防科工局出具批复文件,同意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豁免披露相关信息,发行人对有关信息脱密处理后对外披露。如ZGWT关于涉密信息披露事项,通过国防科工局出具的批复文件,获得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豁免披露的批准,之后对于有关信息脱敏处理后再对外披露。


四、中介机构从事军工涉密业务的条件要求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国防科工局通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科工安密〔2011〕356号,以下简称“356号文”)(已废止)对拟从事军工涉密业务的IPO中介机构提出了明确资质要求,即中介机构须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以下简称“条件备案证书”)。


2019年12月31日之后,国防科工局出台了《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科工安密〔2019〕1545号)(以下简称“1545号文”),废止了“356号文”,取消了中介机构须获得条件备案证书的规定。


然而,1545号文虽取消了条件备案证书制度,但并未实质性降低对中介机构的条件要求;其最主要的变化在于,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的条件,由356号文时期的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变更为了1545号文时期的“谁委托、谁负责,谁承接、谁负责”。根据1545号文及《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时间2020年3月19日),国防科工局暂不再出台有关细则,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制定本集团监督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军工单位负责对于其选择的中介机构执行保密协议及安全保密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选聘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的条件,并向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备案。


相关案例:


由于各军工集团制定标准无法统一,在实践层面已造成了许多问题,国防科工局为解决涉密业务服务过程中保密要求不明确、审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制定了《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要求》(GF102-2024)并于2024年7月24日发布了《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三版)》,问题解答中特别提到,“鼓励军工集团公司建立‘白名单’制度,将安全保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技防措施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服务单位纳入名单管理。涉军企事业单位可优先选择上述军工集团公司‘白名单’管理的单位,或通过具有广泛认可度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涉密业务服务单位。”因此,笔者相信中介机构从事军工涉密业务条件的审查责任主体从“主管部门负责制”变更为“甲方负责制”后,甲方单位未来对中介机构的审查标准将会更加清晰,而审查效率和审查力度也将进一步提高。


五、结语


本文探讨了军工领域企业在IPO上市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从企业资质认证到军工事项审查,再到信息披露的豁免与脱敏处理,以及中介机构从事军工涉密业务的资质要求等,通过对相应法律法规解读及实践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军工领域企业上市项目,受到复杂而严格的国家监管。我们认为,尽管军工领域企业上市的道路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但通过专业的合规的审查和指导,我们能够助力该等企业在严守国家秘密的同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显著提升企业综合实力,以实现企业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


注释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


[2] 《关于GKT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4-05-28


[3]《关于WHJHXCL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2023-08-23


[4] 《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


[5] 《关于JXGKJG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2022-09-09


[6] 《关于SDZCRJSYZJJ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2022-10-28


[7] 《关于YZWFKJ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3-09-20


[8] 《关于SCGXKJ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04-27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针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审稿人:李瑮蛟、饶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