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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持股平台实际控制人认定及锁定期的因素

日期:2024-04-12

前言


拟上市公司在筹划设立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以下简称“持股平台”)时,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的不同及合伙协议设定的不同将会影响持股平台控制权的认定,进而影响上市后激励股权的锁定期等。因此在设立持股平台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持股平台的控制及管理等因素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人员选择并在合伙协议进行针对性约定。

本文将对影响持股平台控制权及锁定期的因素进行分析。


一、相关规定


规则名称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1]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3.1.10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2.3.3  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3.4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3.1.10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2.4.4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4.9  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期安排的理解与适用

实际控制人是指拥有公司控制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

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通过核查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二、相关案例


公司名称

基本情况

合伙协议的约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持股平台或合伙人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锁定期

J

S

G

F

盛源管理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该平台历史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小潞,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辉。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需经代表实缴出资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且普通合伙人所持全部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应由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讨论、审议如下事宜:1.决定修改《合伙协议》;2.决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3.决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4.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者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或住所作出决议;5.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对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处置除外);6.对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的变更作出决议;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合伙协议一致选定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其代表合伙企业对外活动,负责合伙企业投资、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辉,李辉一直持有盛源管理39.01%-49.40%财产份额,李辉一直为盛源管理实际控制人。

36个月


Q

L

Y

J

环龙投资是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品管部部长林立岚。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受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举荐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4)执行合伙事务时有违法行为;(5)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除名事由。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唯一的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1.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林立珍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持有42%财产份额;

2. 林立岚系实际控制人之一林志国的侄子;

3. 有限合伙人谢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林志国外甥的配偶,持有环龙投资3%财产份额。

申报时承诺锁定期12个月,审核问询回复时披露,环龙投资补充承诺,锁定期为36个月

L

Q

K

J

昆山旗云为员工持股平台,董事兼总经理葛振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45.08%财产份额。


/

1. 葛振纲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昆山旗云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2. 实际控制人杜军红持有昆山旗云26.17%财产份额。

36个月

Z

W

B

D

1. 顺为芯华为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YANG   YONG控制的丰泽一芯;

2. 顺为致远为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继通,王继通系顺为致远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顺为致远出资额的情形。

/

顺为芯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YANG   YONG控制的丰泽一芯。YANG   YONG及其近亲属合计持有顺为芯华44.98%的出资额。

1.顺为芯华:36个月;

2.顺为致远:12个月

B

Y

T

H

1. 博利士科技为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生控制的江门市博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 博德瑞科为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项目经理钱民勇控制的江门市博祥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一)主持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本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二)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相关文件;(三)根据本协议或者合伙人就合伙人权利义务另行达成的书面协议的规定或者合伙人大会决议,对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持有的权益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质押等);(四)代表本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以及行使合伙企业在投资项目中享有的表决权;(五)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决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具体方案;(六)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七)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八)委派一名自然人向主管登记部门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登记事宜;(九)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他协议(如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协议的规定执行事务的,经除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并选举新的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除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二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协议需由全体合伙人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通过的表决办法。为便于合伙企业管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就本协议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三十九条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外,所有有限合伙人的表决权/投票权在合伙期限内均委托给普通合伙人行使。

1. 博利士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生控制的江门市博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海生为博利士科技有限合伙人,持有99.00%的财产份额;博利士科技为李海生控制的企业。

2. 李海生为博德瑞科有限合伙人,持有17.42%的财产份额。

1.博利士科技:36个月;

2.博德瑞科:12个月

W

M

N

J

重庆威创为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财务部出纳吴磊。


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

(2)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4)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6)制订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7)制订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8)执行合伙企业的其他日常经营事务。

1. 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峰、严华分别持有重庆威创0.64%及37.28%财产份额,夏峰与严华为一致行动人;

2.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磊系严华表兄弟的女儿,持有重庆威创0.96%财产份额;

3. 有限合伙人严敏系严华妹妹、严晓龙系严华侄子、熊英系严华表妹、严苓豪系严华的堂叔伯兄弟,分别持有重庆威创0.96%、0.96%、0.96%、0.32%财产份额;

4. 有限合伙人夏俐系夏峰堂妹,持有重庆威创3.19%财产份额;

12个月

H

D

X

C

广汇投资为公司主要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监事会主席、总经办主任周青。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参加合伙企业投资的其他企业的股东(大)会,在该股东(大)会上合伙企业的投票需经代表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 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昌为广汇投资有限合伙人,持有17.86%的财产份额

12个月


三、总结


持股平台控制权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持股平台的锁定期,根据规则,即持股平台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平台锁定期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反之,持股平台锁定期为12个月即可。


持股平台控制权的认定,会结合以下因素考虑:(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2)合伙协议的内容,关于持股平台的运营、管理、决策机制;(3)持股平台内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4)持股平台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5)持股平台合伙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综合案例亦可见:(1)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不必然认定为持股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需要综合考虑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合伙协议对于决策机制的设置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尽管《合伙企业法》中赋予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对于重大事项以及对外的意思表示来源是执行事务合伙人能自主决策的还是需要合伙人会议决策,将会导致持股平台控制权归属的不同;


(2)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额,考察其在持股平台的出资比例以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只要不会因持有出资额而构成对持股平台的决策有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不影响持股平台控制权归属。


综上,持股平台控制权的归属并非一个单一项决定的,需综合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协议设定、持股平台出资结构、合伙人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控制权的归属不同,将直接影响持股平台的锁定期等,公司在建立持股平台的时候,在考虑持股平台适用的锁定期等事项时,可综合上述相关因素进行考虑。



注释

[1]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将该条款修改为: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针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