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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婚变时如何稳定控制权

日期:2024-03-19

前言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下称“实控人”)对公司经营发展举足轻重,实控人发生婚变,不仅可能面临支付天价分手费,而且可能引起股价下跌、市值缩水,以及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控人发生变化,影响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从而进一步影响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实控人的婚姻不仅是家事,更是关系到公司和股东发展的大事。


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涉及分割的主要财产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财产即为上市公司股份,本文主要探讨实控人离婚分割股份的几种情形,结合相关案例,探析实控人离婚时如何尽可能地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一、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风波背后的控制权争夺战


多数情况下,尽管夫妻反目、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但夫妻双方在上市公司的利益(如维护公司股价、公众形象、共同抚养子女需要、阻止敌意收购等方面)基本是一致的,保持一方在公司的实控人地位能保护双方在离婚之际的共同利益。有的夫妻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方式,稳住了控制权。当然,并非所有的夫妻离婚后都会为了利益保持一致行动,曾有未参与经营的夫妻一方通过离婚分得股权后,联合他人争夺公司控制权,让实控人最终出局。


二、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份的几种情形


(一)一方婚前持有股份的分割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约定财产制优先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1)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实控人在婚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和增值部分,应予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婚前所持股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投资收益和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实控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收益主要指股息和红利;增值是指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财产付出的劳务、管理、投资而产生的增值,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因此,实控人婚前持有的股份于婚后产生的股票增值以及分红收益,在双方无书面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股份的分割


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份以均等分割为原则,以不同比例分割为例外。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和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均等分割。若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持有股份一方根据股票数量以均等比例进行分配。


实践中,若配偶一方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第1092条的情形,或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法院会在分割比例上对无过错方或者女方有所倾斜,而不采用均等方式进行分割。


三、实控人离婚分股时,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尤为重要


(一离婚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不导致实控人变化的,对上市公司影响最小


上市公司实控人的婚变之所以会对股价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一方面在于其可能引发投资者对发生变化的控股股东的运营能力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在于股票分割可能会动摇公司的控制权,引起投资者对公司现在和未来的决策以及是否能正常经营和发展的担忧。因此如果公司实控人以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改变,市场内投资者的担忧会随之减少,实控人婚变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也基本会控制到最低。


(二)协议离婚比诉讼离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要小


以下是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优劣势对比: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控制权稳定性

实控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对公司股份的分配进行安排,从而更好地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例如,可以通过财产分割协议保留对公司的控制权,或者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股份分配问题,这可能导致实控人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且不容易让双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从而增加公司控制权稳定的不确定性。



时间成本

通常来说,协议离婚的程序相对快捷,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可减少对公司运营的干扰,从而一定程度上达到避免影响公司股价和控制权的作用。

诉讼程序往往会非常漫长,尤其是在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和股权问题分割时,这期间的不确定性极大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信息披露

如果双方能够私下协商解决,可能会减少对外的信息披露造成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从而保护公司经营和个人隐私。


诉讼过程中有关实控人或者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信息依法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包括股份分割细节和股权是否查封以及变动情况,这些内容都会引起关注,从而导致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引起证券监督部门的高度关注。

法律风险

如果离婚协议以及离婚相关的配套协议完备,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实控人离婚导致的上市公司股票波动包括下行风险,可以促使双方重新达成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获得股份的非实控人的配偶一方签署相关承诺,通过签署一系列完备的离婚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对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诉讼结果往往难以预测,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因为实控人离婚被均等分割或者法院判决非持股配偶一方或非实控人配偶一方通过多比例分割获得较多股份,将严重影响投资者和市场对该公司的信息,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股价震荡下行的风险,甚至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旁落他人。

成本费用

通常情况下,协议离婚的成本相对较低,可能双方仅需委托一名律师或一个律师团队就可以将离婚涉及上市股份分割的相关法律文件及相关事宜完成,可以节省双方陷入诉讼而支付两方的律师费用以及高昂的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可能涉及双方均需付出高昂的法律费用和时间成本,对双方都是一种经济负担。


隐私保护

协议离婚仅需在离婚后依法披露双方离婚的事实和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具体数量等信息。

涉及在诉讼过程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查封信息的披露,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份因为离婚诉讼长期间被查封冻结,影响公司经营,离婚判决中有关股份分割的具体细节均将涉及信息披露,并长时间被广大股民关注,甚至引发社会公众对实控人私生活或其他隐私的好奇和挖掘,导致众多个人及家庭成员的隐私被曝光。


经过对比发现,协议离婚在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减少时间成本、节约离婚费用、降低法律风险、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可以说,各自安好的协议离婚相较于鱼死网破的诉讼离婚,对上市公司的冲击更小,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实现股份的平稳过渡和保证实控人控制权的稳定。


(三)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控人大多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笔者团队详细检索了互联网披露的24个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案例,我们发现,24起案件中仅有5起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且原告均为实控人的配偶一方,5起诉讼离婚中,3起亦最终达成调解;另外19起均是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上市公司实控人选择协议离婚的占比远远大于诉讼离婚。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实控人在离婚问题上,大都很理智,往往会选择顾全公司稳定发展的大局,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陷公司于被动境地。


笔者团队经办的有关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案例均以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最终维持了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经营权的稳定。


四、实控人离婚时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思路探讨


(一签署婚姻协议/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股份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双方或者一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夫妻来说,若在结婚前后,对各自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就可避免离婚争产的持久战。但实践中,深陷恋爱中的男女,往往不分彼此,情深义重,对签署婚姻财产协议大都不太在意或并不重视。殊不知,相爱容易,相守难。当某一天双方破镜难圆,面临离婚争产纠纷之时,才会悔不当初。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富豪未签署任何婚前婚后财产约定,且结婚后亦将大部分婚前财产通过置换、重新投资的方式转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关系破裂,一方起诉法院离婚,要求均等分割财产,后经过五年诉讼,法院认定该富豪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双方结婚十年,仅离婚诉讼就用了五年的时间,这个富豪的离婚故事,看起来十分艰辛,但类似这样的离婚案例却不胜枚举。


因此,若实控人不希望上市公司控制权因婚变受到不利影响,首先要做的是像全身心经营公司一样对待婚姻,好的婚姻同样需要用心经营;其次,积极与配偶协商,在充分保障配偶一方的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签署《婚前财产约定》或者《婚内财产约定》或者《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归属,或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实践中,为顺利签署此类婚姻协议,夫妻双方还会约定股票增值部分或持有期间的分红由夫妻各占50%的份额,或者以家族信托、房产、保单等财产作为配偶放弃股份及股份权益的补偿等。


值得注意的是:(1)在通过婚前或婚内协议对财产和股权进行规划时,对于具有涉外属性的股权,则需要关注其在中国大陆、香港以及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等不同司法辖区下的法律规定和准据法的适用问题。(2)实控人与配偶无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协议,抑或离婚协议,均应体现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要力求避免因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从而导致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3)法律条款的设计既要能维持实控人控制权的稳定,又要保障非实控人配偶一方经济利益,避免协议面临显失公平或者协议无效的情形出现。


(二)签署维持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的相关法律文件


一致行动人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人。一致行动协议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决策事项进行约定,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因股权相对分散而导致无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


表决权委托,通常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参与性权利委托给他方行使的法律行为。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能够使得委托方和受托方就委托范围内的事项保持一致意见。一致行动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者设计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确保控制权的稳定性而设计的,而后者是为了实现控制权转移而设计的。二者相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控制权的稳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1款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同时根据该条第2款第9项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默认实控人与其配偶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不论是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双方一旦离婚,这种推定关系就归于消灭,如果仍想维系一致行动关系,就需要双方协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笔者团队详细检索了2016年至今24个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案例,我们发现,绝大部分均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或表决权委托协议,在离婚分割时股份处于限售期的且通过协议离婚的实控人离婚案例,双方亦签署了《承诺函》。


(三)配偶签署不谋求控制权、遵守股票锁定、减持承诺等《承诺函》


实控人在和配偶商议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份的事宜时,为维持控制权的稳定,可以和分得股份的配偶一方协商确定由其出具一份承诺函,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声明认可现有实控人的控制地位,承诺在一定时间段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不从事任何可能威胁到控制权的行为。


(2)当分割的股份涉及限售股时,受让方也应当承诺遵守原股东作出的有关股票限制交易的承诺,包括锁定期内不转让、遵守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条件等。


(3)应要求承诺人声明,若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将自愿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且该责任承担成本应达到足以威慑承诺人的程度。


以签署书面《承诺函》的方式约束因离婚而获得股份一方的行为,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其利用分割的股权谋求控制权,而且可以降低其违规操作带来的控制权受影响的风险。


(四)协议离婚优先,避免诉讼离婚


一方面,应优先选择协议离婚,而非诉讼离婚;另一方面,在一方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可考虑选择向对方折价补偿,而非股份交割。值得注意的是,支付折价补偿应注意税负责任的承担,可将接受折价款的一方因此要承担的税费先行扣除后再行支付。


(五)考虑后代财富传承,可设立股权家族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是独立的。设立股权家族信托,该部分股权不受委托人离婚分割财产的影响。


目前,股权信托设计的实践中,受托人往往会建议在信托框架内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一般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由信托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委托人或实控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层面的管理职能。委托人可通过信托合同约定,指定配偶、子女等作为信托受益人,将股权的部分收益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对于多子女家庭,实控人考虑离婚时,往往会选择将子女的财富传承等因素综合考虑,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建议实控人及其配偶可以设立股权家族信托来传承部分家庭财富,但前提是要通过签署完备的法律文件再择机设立股权家族信托,以期实现维持控制权的稳定。


结语


上市公司实控人的离婚除了意味着个人婚姻的结束,更是上市公司所要经历的一场严峻考验。通过笔者团队近年来办理的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涉及股份分割的实践经验以及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调研,在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涉及分割上市公司股份时,建议优先通过协议离婚并配合财产分割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等法律文件来实现实控人离婚被分割股份以后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从而避免实控人婚变引发投资者的信任危机、公司的决策、正常经营和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注释

[1]Sora 是由 OpenAI 开发的文生视频模型,它能够根据文本指令创建长达60秒的高保真度视频,拥有复杂场景和角色生成能力、多镜头生成能力、从静态图像生成视频能力、物理世界模拟能力。相比Runway Gen 2、Pika等AI视频工具仅支持十秒以内的视频生成而言,Sora生成的视频更加真实、人物更加人性化,信息承载能力更强。参见Open AI官网,https://openai.com/sora。


[2] 如在短视频行业,360公司的董事长周鸿祎认为Sora可能给短视频行业带来巨大的颠覆;而在电影行业,好莱坞大亨Tyler Perry在看到OpenAI最新发布的文生视频模型Sora后,停止了8亿(约57亿元)美元的投资,他认为有了Sora将极大简化影视创作流程,将对编辑、剪辑、道具、布景等职位产生重大影响,未来将会有一大批人失业。


[3] 约翰·麦卡锡在1956年的达特矛斯会议上首次提出“人工智能”的概念。


[4] 参见施俊侃:《生成式 AI 带来的数据合规新挑战及应对》。


[5]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未履行法定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双罚,其中:对企业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终止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和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人员的处罚包括罚款、限期职业禁止等。


[6]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企业除被判处罚金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罚。


[7]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10]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12]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十九条。


[1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技术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14]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五十七条。


[15]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第十一条。


[16]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


[17]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


[18]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第5.2.a)条。


[19]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20]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七条。


[21]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22]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24]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第十二条。


[25]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第7.b)条。


[26]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27]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28]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9]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安全评估办事指南》。


[30]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31]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第十三条。


[3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八条。


[33]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七条。


[34]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五条。


[35]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九条。


[3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针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