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规 | 2022新版管理人登记备案清单一览
在申请机构登记备案方面,协会通知下发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2020年下发的清单进行了更新。
在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方面,协会结合2021年和2022年发布的两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通知下发了《备案关注要点》,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要求。
通知共四个附件:
以下内容若无特别分类说明,则均适用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整合碎片化承诺函材料,减少重复报送内容,结合登记核查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运作特点,更新登记材料要求。
机构基本信息
相关承诺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更新登记承诺函签章。
内容要求
请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中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
申请机构应按照私募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准备材料,审慎提交材料,需承诺提供的所有登记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申请机构需承诺自身不涉及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
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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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证券类:
股权创投类:
股权创投类增设拟投项目证明材料(如有,非必须材料)
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
内容摘要: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私募合理性说明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内容摘要:
申请机构的设立或后续展业如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标证明、引导基金相关批复、行业知名机构举荐函/推荐信等相关支持文件可一并上传。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单独适用(如有):
内容摘要:
2
相关制度(必备材料)
内容摘要:
3
机构持牌方及关联方信息(如有)
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
内容摘要
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4
诚信信息(必备材料)
存在诚信信息的,需上传相关文件。
内容摘要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5
财务信息(必备材料)
申请机构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审计报告。
内容摘要:
6
出资人信息
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内容摘要:
若出资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证券类私募适用:
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
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
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内容摘要
若实际控制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证券类适用:
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内容摘要: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更新控制关系图及相应签章。
内容摘要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
内容摘要
证券类私募适用:
股权创投类私募适用:
8
高管管理人
内容摘要:
高管承诺系统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证券类私募适用: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股权创投类私募适用: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证券类私募适用: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股权创投类私募适用: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内容摘要:
9
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内容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