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用工”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全解析(三)——劳务分包
如本系列第二篇文章所述,劳务分包系规范的法律概念,特指建筑工程领域的劳务外包,同时也是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分包方式之一。对于纯建设工程领域企业或者存在施工环节业务的企业,劳务分包不仅涉及法律合规问题,也是影响成本计量确认的关键事项之一。因此,劳务分包历来都是前述企业IPO审核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痛点。因此,本篇专门对拟IPO企业劳务分包有关的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予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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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的概念及认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因此,劳务分包是相对于专业分包而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劳务分包与专业承包存在以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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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企业劳务分包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解析
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专有法律术语,与常规劳务外包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对于拟IPO企业存在劳务分包的,在行业层面,要满足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要求;在IPO层面,也要符合审核的相关规则。
问题47:首发企业劳务外包情形,中介机构需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内容? |
答: (1)该等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等情况,比如是否为独立经营的实体,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业务实施及人员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其发生业务交易的背景及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2)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的,应关注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对于该类情形应当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按关联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特别考虑其按规范运行的经营成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影响; (3)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 |
经研究已过会案例,前述审核问答所述事项已基本成为劳务分包常规问题,但反馈问询的广度、深度和重要性还在不断增加,对于纯工程类企业或者业务环节涉及工程业务,或者劳务分包采购金额占比相对较高的拟IPO企业,务必重视劳务分包的合规性。所以,尽管我们在第二篇文章中已就作为具体用工方式之一的“劳务外包”进行较为详细的解析,但考虑到劳务分包相较于常规的“劳务外包”具有一定特殊性,本系列文章相互关联但又彼此独立,我们期望向读者就劳务分包作出更为独立专门的解析,因此本篇部分内容会与第二篇劳务外包解析有部分重合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关注事项1:采取劳务分包经营模式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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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筑业企业可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除前述规定外,2014年7月1日出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指出,要“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住建部于2014年7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 [2014]112 号)也规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因此,劳务分包本身一个“合法”的概念,法律是允许劳务分包的,不能将劳务分包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直接划上等号。所以,工程类企业或者业务环节存在劳务分包的,通常在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上不会有实质的问题。但在合理性上,如何避免监管质疑将所有劳务作业分包出去后,发行人的核心能力如何体现,往往是需要解释清楚的。 |
关注事项2:关于劳务分包公司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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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事项3:是否存在挂靠或违法分包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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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上述规定进一步加重了发包方违法分包的民事责任,因此,拟IPO企业作为发包方将相关的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即使其已足额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仍可能需额外清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即使拟IPO企业按照规定将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供应商,若劳务工人就工资支付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拟IPO企业作为劳务作业发包方,通常也可能与劳务供应商作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对于拟IPO企业而言,由于其并未直接与劳务工人建立合同关系,且出于财务内控等方面的考虑,通常不会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因此,建议在劳务分包协议中将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作为对劳务供应商的重点约束条款,并明确约定,因工人工资支付产生纠纷的,劳务供应商需负责解决,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与发行人无关,发行人无需就此承担垫付或其他义务。项目实施过程中,也需注意及时督促劳务公司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并将此作为劳务供应商的重要考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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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拟IPO企业而言,出于业务完整性、保证核心竞争力等考虑,仍仅适宜将操作简单重复、劳动密集性高、技术含量低的辅助性工作进行分包。关于与劳务分包商签署的合同条款,就法律层面而言,建议至少包括以下要点: 1. 对劳务分包商资质、人员配备的要求; 2. 劳务分包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3. 劳务分包商应遵守发行人关于质量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发生质量问题的,劳务分包商应无条件返工,发行人有权就由此导致的损失进行追偿; 4. 劳务分包商在从事劳务作业过程中给劳务人员或第三方损失,或发生环保、安全等事故,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劳务分包商承担责任; 5. 出现拖欠劳务人员薪酬等情况的,由劳务分包商进行解决,发行人无垫付义务,并可将拖欠劳务人员薪酬作为劳务外包商违约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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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劳务分包公司设立后短期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该等劳务分包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按照《公司法》、所在板块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定即可。发行人在劳务分包公司设立后短期内与其合作的,监管可能质疑该等劳务分包公司是否专门为发行人设立,其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包括关联关系在内的特殊关系。通常而言,除存在特殊关系外,该情况的发生,可能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 劳务分包公司创始人曾为发行人提供服务,其设立劳务分包公司且取得资质后,发行人基于对其技术等方面的认可,与其设立的劳务分包公司进行合作; 2. 该等劳务分包公司均在对应项目所在地,相对于其他非项目所在地的劳务分包公司,在价格、人力资源等方面具备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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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界定为关联方,也未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核查披露(如智信精密、誉辰智能); (2)不明确界定为关联方,但对相关交易比照关联交易要求进行核查披露(如格力博); (3)将该等供应商界定为关联方,对与该等供应商的交易界定为关联交易(如威高骨科)。 总体而言,对于该等交易性质的界定,需结合行业特征、交易规模等确定。除劳务分包外,对于拟IPO企业与前员工设立的企业之间的交易,监管关注要点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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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要问题的探讨—关于生产制造类企业劳务分包的认定
对于纯粹的建设工程类企业,通过劳务分包采购现场劳务服务,这通常是容易判断的,基本都属于劳务分包;但对于一个生产制造类企业,其主营业务为相关产品生产,只是产品涉及部分安装、施工业务环节,除明显不具备工程属性的加工等工序外,相应的劳务作业到底属于劳务分包,还是普通的劳务外包,这本身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此外,虽然国家已经明确取消建筑劳务资质审批,但取消资质审批后,建筑劳务公司仍需进行备案或履行其他程序,因此,对于该事项的探讨具有一定意义。此处笔者结合实操经验及案例研究,就生产制造类企业产品安装等相关劳务性质的认定进行探讨。
1. 建筑劳务分包与普通劳务外包的区别
(1)劳务工作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范畴
劳务分包作为建筑行业特有的规范概念,在认定相关工序是否属于建筑劳务时,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范围的界定,结合劳务作业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认定。
(2)劳务工作是否包含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原13类劳务作业中
(3)劳务合同条款是否明显体现了工程属性
(4)关于取消专业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对应的劳务性质认定
2014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该规定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基础上,取消了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2015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明确前述7个被取消的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2017年4月,住建部出台《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因《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已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规定,不再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不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前述工程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已经取消,在进行相应的专业承包过程中无需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对于前述专业承包工程对应的劳务,是否适用建筑劳务资质的相关规定,现有规定并未明确。对此,笔者认为,工程施工分包包含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前述规定仅取消了对专业工程分包资质的要求,并未取消对劳务分包资质的要求,尤其在建筑劳务已不再细分具体等级、具体工序的情况下,建筑劳务囊括的工序范围较广,不宜仅以专业工程承包已不需要资质为由,将专业工程相关的劳务排除在建筑劳务范围之外。因此,对于从事专业承包(或总承包)已不再要求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工程,相关的劳务工作仍属于建筑劳务,将对应的劳务进行分包时,劳务供应商仍可能需具备建筑劳务资质或在后续按规定进行备案。
对于前述认定,各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经咨询广东某市住建部门,在其主管区域内从事前述不需要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项目,对应的劳务仍属于建筑劳务,劳务公司仍需具备建筑劳务资质(备案);而DZST在其申报文件中披露了如下内容:“经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与住建部工作人员的咨询和确认,自2017年4月13日起,发行人所从事的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取消了相关业务资质要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劳务分包亦不再有资质的要求”,认定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施工资质已取消,对应的劳务分包也不再做资质要求。
2. 主要案例解析
具体到IPO项目,通信、环保等行业较多企业存在将产品安装相关的劳务进行外包的情况,直接认定相关工作不属于建筑劳务进而供应商无需特定资质存在一定困难。经检索相关案例,部分已上市项目中主管部门就相关劳务不属于建筑劳务,供应商无需具备建筑劳务资质出具了说明,主要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劳务外包内容 |
主管部门说明 |
元道通信(301139) |
通信网络维护与优化、通信网络建设在内的通信技术服务 |
辅助性工作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复函,指出根据行业监管原则公司所从事的通信网络建设服务、通信网络维护与优化服务等项目,其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法、质量监督等均不在其监管范围,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出具复函,确认公司所从事的通信工程相关的室内分布、综合接入、基站安装、通信线路工程、通信网络维护与优化等业务中,将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的企业不强制要求取得建筑业相关资质证书,没有禁止劳务外包的强制性规定。 |
名家汇(3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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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 |
产品安装 |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相关说明,发行人将照明工程现场安装灯具安装、电缆敷设预埋等劳务进行分包,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共分为13类.从事该13类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该13类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不含照明工程安装作业。因此公司将上述业务分包给第三方时,第三方无需取得专门的劳务分包资质。 |
仕净环保(3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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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程污染防控设备、末端污染治理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施工安装服务、原材料的切割、焊接等初步加工服务 |
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说明,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的制程污染防控设备/系统、末端污染治理设备/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经对照相关规定,不在建筑业企业工程资质管理范围内,不适用建筑业企业工程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
ZHTX |
为电信运营商提供通信延伸网络的技术服务 |
室内分布、基站设备安装、综合接入、美化天线作业劳务 |
发行人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复函,确认该公司所从事通信工程相关的室内分布、综合接入、基站安装、美化天线、网络代维等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均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其中《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可参照执行,具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发行人另取得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回函,确认发行人所从事通信工程相关的室内分布、综合接入、基站安装、美化天线、网络代维等不属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工程业务,不适用建筑业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从事上述业务中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的企业不强制要求取得建筑业相关资质证书。 |
上述案例中,ZHTX较为特殊。因申报文件关于劳务作业性质的认定前后出现矛盾,该公司首次申报时被否决,否决意见认为 “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引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说明你公司劳务外包不属于工程转包,而此后的招股说明书(修改稿)等相关申请文件又说明你公司的业务不适用上述规定。就你公司及子公司、外包方是否应取得相关资质,招股说明书(修改稿)前后文之间,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招股说明书(修改稿)及你公司代表在发审会上的陈述之间均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你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2015年被否后,该公司于2016年重新申报。第二次申报过程中,关于劳务外包及外包方资质事宜,发行人补充获取了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认定劳务外包工序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劳务外包方无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于2017年成功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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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及劳务分包采购额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的拟IPO企业,应充分重视劳务分包的规范工作,若该等拟IPO企业能够按照我们上述提示的关注要点,给予足够的重视,尽早做有针对性的规范,相信可以大大节省企业的规范成本和时间成本,否则劳务分包极有可能成为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拦路虎”之一。当然,从实践来看,我国关于劳务分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存在诸多不健全之处,劳务分包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是整个工程行业的痛点和难点之一,此处不展开讨论。近年来,我国正逐步推行包括资质在内的劳务分包制度改革,但现主要处于试点阶段,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尚未出台。对于拟IPO企业,唯有扎扎实实按照上述审核要求,做好规范工作,才能避免劳务分包成为企业上市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