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用工”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全解析(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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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一)概念
劳务派遣虽系《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用工形式,但现有劳动用工领域法律法规并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根据江苏、上海、浙江及安徽四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于2022年7月发布的《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合规要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务派遣主要涉及以下合规要点:
事项
合规要点
资质及限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签订及报酬支付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协议签订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岗位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 临时性工作岗位与常设工作岗位对应,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比如由于业务量临时突然增大或季节性用工等原因,导致短期内用工数量激增,之后劳动用工数量又恢复正常,为应对此种情形,企业增设临时性工作岗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来满足短期大量的用工需求。但需注意,将常设性工作岗位分解为几个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段分别进行劳务派遣的,也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2. 主营业务岗位与非主营业务岗位相对应,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中的认定可能会有很大不同,法律并没有对哪些岗位属于辅助性工作岗位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用工单位决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属于常设工作岗位,与临时性工作岗位相对,之所以需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因为该岗位原有的劳动者需要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导致该岗位出现人员空缺,待这些原因消失原有的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后,劳务派遣用工即不再被需要。
实务中通常认为,上述三种岗位只要符合其一,即可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计算标准为: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订立劳动合同人数+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此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同时存在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的,分母中的“订立劳动合同人数”应当包括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人数。
社保缴纳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工风险承担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家及地方对劳务派遣的业务模式有着严格的限制,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过程中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进而认定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如《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一)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务派遣职工的;(二)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三)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四)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
(三)IPO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根据我们实操经验以及对相关案例的研习,对于劳务派遣,IPO审核主要关注以下事项:
关注要点1:原因及背景——采用劳务派遣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解析
关注要点2:劳务派遣的合规性——采取劳务派遣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资质、比例等)。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IPO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主要涉及以下合规要点:
1. 劳务派遣单位需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 劳务派遣岗位需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3.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这也是IPO审核最为关注的事项之一;
4. 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或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既往已过会案例,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等事宜,通常不会构成IPO的实质障碍,但需完成彻底整改。
关注要点3: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劳务作业所需的资质
解析
关注要点4:劳务派遣公司及其主要人员及股东与发行人及其主要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仅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形。
解析
与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系IPO常规关注要点。实践中,拟IPO企业与客户及常规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劳务派遣公司与拟IPO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较为少见。
但比如国航远洋案例中,向其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单位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审核进一步关注了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是否存在其他替代的同类型供应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就该事项,发行人出具了专项承诺,承诺尽快与该关联方解除合同关系,并依法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且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建议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通常系独立从事劳务服务的主体,劳务派遣系充分竞争的市场,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综上,拟IPO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向关联方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的必要性、价格公允性等均会受到审核重点关注,建议拟IPO企业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劳务派遣公司合作。
关注要点5:选取劳务派遣供应商的标准
解析
通常而言,拟IPO企业对劳务派遣供应商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务派遣供应商的资质,劳务派遣供应商应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2)劳务派遣供应商的经营规模、品牌实力,优先选取经营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劳务派遣供应商进行业务合作;
(3)劳务派遣供应商的网络区域覆盖范围,优先选择公司当地劳务派遣供应商,尽量避免跨区域劳务派遣用工;
(4)劳务派遣供应商的服务意识、劳务输送能力等。
关注要点6: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工资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劳务派遣员工的结算价格及公允性,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量化测算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解析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水平属于法律问题,也属于财务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就财务层面而言,监管关注拟IPO企业是否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劳动用工成本。
建议
拟IPO企业需按照《劳动合同法》前述规定,尽量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水平与正式员工工资水平不存在较大差异,也避免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测算后劳务派遣用工成本对财务数据产生较大影响。
除前述关注要点外,其他常规关注事项,如劳务派遣供应商与发行人董监高及主要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等,审核可能也会涉及,但由于该等关注要点普遍存在于拟IPO企业各类业务中,此处不再赘述。
(四)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范的进一步探讨
如上所述,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占总用工数量比例是否超过10%属于劳务派遣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之一,实践中不少拟IPO企业在规范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占总用工数量比例超过10%的情形。因此,此处单独就拟IPO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范做进一步探讨。
要素
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
法律适用
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体资质
劳务派遣单位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通常情况下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劳务外包工作涉及国家规定的特许内容的,需具备相应业务资质
岗位要求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法律上没有特殊限定和要求,但IPO中通常需避免将核心业务涉及的重要岗位外包
法律关系
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
涉及两方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单位与其聘用并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人员管理
用工单位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日常劳动进行指挥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劳务外包的发包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指挥管理,由承包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但由于发包单位会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因此发包单位相关制度也可能间接适用于劳动者
工作成果衡量标准
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内容和时间等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相关的要素,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
发包单位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单位支付外包费用,与承包单位使用的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等没有直接关系
用工风险承担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
劳务外包中,承包单位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隔离(具体也要视外包合同的约定)
对于拟IPO企业将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采用的具体方式,此处暂列几个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序号 |
公司 |
转化方式 |
具体情况 |
1 |
JYZG(创业板上市公司) |
与原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外包合同,由原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外包服务 |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与A公司合作,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远超10%。申报前与该公司签订《岗位外包合同》,将原由劳务派遣员工承担的劳务岗位外包给原劳务派遣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在发行人场地组织、安排并管理相应岗位的生产或服务,并按照发行人各岗位的要求以及其他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同时承担其为完成该等岗位外包任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
2 |
HZDZ(2022年6月过会) |
由原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控制人设立的其他企业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 |
报告期期初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为解决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情况,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 逐步增加和改进自动化设备,降低部分岗位对劳动力的依赖; 2. 将原属于A公司的部分原派遣员工转变为向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人员,并与劳务外包供应商B签署了劳务外包合同(A公司、B公司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3. 与不涉及生产岗位的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转为发行人正式员工。 |
3 |
ZRGF(创业板上市公司) |
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控制人先后考虑进行业务转型,由提供劳务派遣转变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同时发行人也存在优化劳务用工方式、合理减少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求,考虑到原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控制人在提供劳务服务及管理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其招聘的员工对劳务内容较为熟悉。因此在该等公司成立后,发行人即向其采购劳务外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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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YHGF |
与原合作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劳务派遣协议,重新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终止与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合作,与其他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 |
报告期内,公司为解决用工不足,在物料搬运、辅助质检、仓库管理等辅助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但存在劳务派遣人员比例超过 10%以及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情形。鉴于该等岗位的工作内容可量化外包,因此公司在整改规范时将该等岗位的工作内容外包给劳务公司。发行人于 2020 年下半年,将原由劳务派遣员工承担的物料搬运、辅助质检、仓库管理等劳务岗位逐步外包给劳务公司,外包公司负责在公司场地组织、安排并管理相应岗位的生产或服务。 |
综上所述,拟IPO企业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时,不能仅简单地变更协议名称、用工形式名称,应当按照劳务外包的要求,在实质上、形式上将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区分开,要同时调整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扎实做好劳务外包日常合规工作,避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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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一)概念
如前述,劳务外包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笔者理解其更多属于事实概念。根据《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规定,“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在IPO实践中,通常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并列作为两种典型的劳务用工模式。此处使用“劳务外包”,是将其作为一种具体的外包用工方式而言的。
(二)IPO审核关注要点
对于劳务外包审核关注要点,《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已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规定属于审核常规关注事项,具体如下:
问题47:首发企业劳务外包情形,中介机构需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内容? |
答: (1)该等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等情况,比如是否为独立经营的实体,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业务实施及人员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其发生业务交易的背景及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2)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的,应关注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对于该类情形应当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按关联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特别考虑其按规范运行的经营成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影响; (3)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 |
关注要点1: 关于劳务外包合规性 将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是否需经发行人客户同意,是否涉嫌违反与发行人客户商务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关于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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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在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需避免存在禁止劳务外包,或禁止将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类似约定。若存在前述约定,发行人将相关项目的劳务进行外包的,可能面临一定的违约责任,IPO申报前可能需结合客户访谈、书面确认等方式,由客户对劳务外包事宜进行认可。 此外,对于建筑领域的劳务外包(劳务分包),需避免以劳务分包之名行专业分包或转包之实,不得将劳务进行再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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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务派遣相比,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对劳务外包岗位性质进行要求。但对于拟IPO企业而言,出于业务完整性、保证核心竞争力等考虑,仍仅适宜将操作简单重复、劳动密集性高、技术含量低的辅助性工作进行外包。 关于与劳务外包商签署的合同条款,就法律层面而言,建议至少包括以下要点: 1. 对劳务外包商资质、人员配备的要求; 2. 劳务外包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3. 劳务外包商应遵守发行人关于质量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发生质量问题的,劳务外包商应无条件返工,发行人有权就由此导致的损失进行追偿; 4. 外包商仅提供劳务,不涉及主材及主要设备提供; 5. 劳务外包商在从事劳务作业过程中给劳务人员或第三方损失,或发生环保、安全等事故,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劳务外包商承担责任; 6. 出现拖欠劳务人员薪酬等情况的,由劳务外包商进行解决,发行人无垫付义务,并可将拖欠劳务人员薪酬作为劳务外包商违约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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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公司设立后短期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该等劳务外包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按照公司法、所在板块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定即可。发行人在劳务外包公司设立后短期内与其合作的,监管可能质疑该等劳务外包公司是否专门为发行人设立,其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包括关联关系在内的特殊关系。通常而言,除存在特殊关系外,该情况的发生,可能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 劳务外包公司创始人曾为发行人提供服务,其设立劳务外包公司后,发行人基于对其技术等方面的认可,与其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进行合作; 2. 该等劳务外包公司均在对应项目所在地,相对于其他非项目所在地的劳务外包公司,在价格、人力资源等方面具备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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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发行人与前员工控制的公司合作的原因及必要性 经研究现有案例,发行人与前员工控制的公司进行合作的,主要系前员工在发行人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外包劳务相关工作,其因个人职业规划调整等原因自发行人离职后设立相应的劳务公司;发行人基于对其任职期间工作的认可,为保障劳务作业质量,与其设立的劳务公司进行合作。 2. 关于发行人与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务采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经研究相关案例,对于发行人与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公司交易性质的认定,实践中不完全一致,代表性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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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个重要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劳务供应商主要或者专门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7规定,劳务外包公司“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的,应关注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对于该类情形应当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按关联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特别考虑其按规范运行的经营成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影响”。此处单独就劳务供应商主要或者专门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相关事项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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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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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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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