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用工”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全解析(一)——劳动合同用工
企业成功上市需具备“天时”“地利”“人和”。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合规组织与利用,即属于重要的“人和”因素之一。企业筹措人力资源无外乎内在积累和外部借力两种途径。内部解决方式为劳动合同用工,该等用工方式下,劳动者听从用人单位指令劳动,从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劳动者依附于用人单位。外部解决方式则表现为通过市场化途径向人力资源供应商外购劳动力,如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劳务分包,该等用工方式下,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动作业达成合意,分工协作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形成依附关系。
本系列文章谈及的拟IPO企业“用工”,泛指拟IPO企业劳动合同用工及外购劳务用工。结合项目团队实操经验及诸多案例研习,暂拟通过三篇系列文章,对拟IPO企业通常采取的几种用工方式在IPO审核时的关注要点予以解析,在兼具广度的基础上,对部分核心关注事项予以深度分析,希望对拟IPO企业有所助益,也欢迎读者讨论、批评与指正。本系列文章包括:《拟IPO企业“用工”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全解析(一)——劳动合同用工》《拟IPO企业“用工”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全解析(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拟IPO企业“用工”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全解析(三)——劳务分包》。
IPO审核主要规则要求
主要规则 |
主要核查或披露内容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
简要披露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一)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二)员工专业结构;(三)员工受教育程度;(四)员工年龄分布;(五)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 |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
问题21 对于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问题,应当如何做好披露工作,中介机构在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如何把握? 答: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
律师应当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劳动保护情况,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2
劳动用工合同
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是IPO审核中涉及劳动用工事宜最为核心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否则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发改委、央行、人社部等28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拟IPO企业社保、公积金缴纳,审核通常会重点关注下述事项:
1.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以及未缴社保和公积金的原因
序号 |
常见理由 |
1 |
部分非城镇居民员工在老家已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不愿意在公司重复购买; |
2 |
员工已在其他地区/单位自行购买社保和公积金不愿调入公司; |
3 |
劳务关系下的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通常无需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返聘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企业与其按劳务关系处理,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与实习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有可能需要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
4 |
外籍人员身份特殊性。根据《社会保险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非强制缴纳; |
5 |
非全日制用工仅需购买工伤保险,无强制性要求缴纳社保、公积金; |
6 |
员工当月新入职,正在办理转接手续或者错过当月缴纳时间,暂时未缴纳。 |
思泉新材(2022年9月创业板已过会):
根据公开披露文件,2018、2019年发行人未缴纳社保比例分别为33.83%、12.65%,未缴纳公积金比例分别为90.98%、92.59%。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人数占比较高的原因。
发行人解释一线生产人员以外来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为主,具有亦农亦工、流动性较强、对当期收入重视度高、在户籍所在地有宅基地、无在发行人所在当地购买房屋的需求、已在户籍所在地选择办理了新农保/新农合等特点,对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发行人为该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存在客观困难。但经过企业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社保和公积金的认识,逐步规范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未缴社保人数占比已降至3.73%,未缴公积金人数占比已降至4.24%。
2.缴费种类、缴费基数及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要求,若未按规定缴纳,可能需测算补缴社保和公积金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项目 |
单位缴费基数 |
缴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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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 |
职工工资总额或者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 |
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前,我国多数地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为24%(即单位16%+个人8%) |
医疗保险 |
职工工资总额 |
暂无统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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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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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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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一般是按照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0.5%到1%的比例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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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如上表,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原则上应按照员工实发工资进行缴纳。实践中,因经营压力、员工意愿以及各地政策差异等原因,存在有的企业事实上无法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由于审核时的关注重点是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可能需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内部在论证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允许的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或者实发工资来测算对净利润的影响,进一步论证及判断企业的经营成果是否源于发行人减少或降低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水平,以及假设按照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和比例后,发行人是否还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以下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监管的关注重点。
贝隆精密(2022年8月创业板过会):
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曾三次从不同角度被问询社保和公积金缴纳问题。
第一次问询 |
审核关注要点:要求发行人测算报告期各期需补缴社保、公积金金额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 |
回复及应对:经发行人测算,如公司按照报告期各期执行的缴纳基数和缴存比例,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则报告期内(2021年、2020年、2019年)各期须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金额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是0.14%、2.06%、2.02%,占比较小,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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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问询 |
审核关注要点:要求发行人说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否按照实发工资缴纳,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说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测算过程,与缴纳标准、未缴人数是否匹配。 |
回复及应对: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参照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表的缴费下限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未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申报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符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存在被要求补缴的风险。 发行人若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基数进行模拟测算,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发行人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81%、5.63%、20.06%。 但鉴于(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严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2)公司已取得了所在地社保、公积金主管政府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3)发行人未因上述原因受到属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要求整改的通知;(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兜底性承诺,前述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若按实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模拟测算的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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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问询 |
审核关注要点:要求发行人说明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的依据是否充分。 |
回复及应对:①国家和地方层面均已多次明确要求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②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未发布关于清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通知或政策;③发行人未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而收到属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④实际控制人已书面承诺,如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发行人限期补缴相关款项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实际控制人将促使发行人按期补缴或办理,避免发行人因逾期未补缴或未办理而遭受重大行政处罚;⑤实际控制人已书面承诺使用自有资金足额补偿发行人因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确保公司免受任何损失和损害;⑥即使全额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仍符合选用的具体上市标准。因此补缴和处罚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的依据较为充分。 |
3.社保和公积金第三方代缴问题
实践中,存在拟上市企业在外地开展业务,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情形,若异地员工在因买房、子女上学等必须在当地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发行人可能会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该等员工缴纳社保或公积金。
由于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常常伴随着伪造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存在法律合规风险。近年来,特别是随着2022年3月18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将“社保挂靠”列为“骗保”行为后,第三方代缴社保和公积金关注度越来越高。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就包括: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目前,多地人社部门已就挂靠参保、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开展整治行动。如广东省决定于2022年4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打击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参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深圳某科技公司便因伪造证明材料为7名无劳动关系人员参保,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罚款42,000元。
英方软件(2022年5月科创板已过会):
根据公开披露文件,因发行人基于市场开拓、客户维护等业务需要,在外驻地招聘了技术、销售等人员,该部分人员涉及的人数较多、区域分散,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比例最高时超过40%。其后陆续通过设立分公司解决社保代缴问题,截至首轮问询回复时,发行人由无关联第三方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比例仍达30.25%。二轮问询中,监管要求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目前对无关联第三方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发行人回复其仍在继续设立分公司解决第三方代缴问题,因疫情原因,部分分公司社保和公积金开户及转入时间可能有所延迟,待整改措施落实后,发行人第三方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比例将降低至3.88%。
4.规范社保和公积金的初步建议
对于拟IPO企业,应尽早关注及解决社保和公积金的规范问题,有以下几点初步建议可供参考:
(1)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时,无论是否开始实际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应注意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开户。
(2)报告期初,社保或公积金缴纳的基数和比例相对较低,是常见的不规范情形,在报告期内需逐步规范,提高缴纳人数比例及缴费基数。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尽量做到全员覆盖,若无法做到全员覆盖,未缴纳情形应具有合理理由,具体缴纳人数和比例等尺度需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把握。对于缴费基数,应符合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布的或允许的缴费基数范围。此外,企业还需遵守所在地社保和公积金主管部门的监管政策,不能因社保和公积金合规问题受到重大处罚。
(3)关于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形,该问题的重大程度与代缴的人数和比例呈正相关,需尽早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降低代缴人数和比例,或终止委托第三方代缴的行为。如果企业正好在外地存在业务需求,可以考虑在外地设立分、子公司,由分、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4)关于员工经动员仍不愿意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可以由员工签署自愿放弃承诺函,明确自愿不缴纳的理由,同时强调不会因此追究公司责任,未与公司发生纠纷。但前述做法在实践中仍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和公积金,用人单位亦不能因此免责。
(5)若员工已在户籍地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并以此作为不参保的理由,发行人可以考虑报销其费用并额外给予本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的等额补助;对于在工作地无购房需求且不愿缴纳公积金的员工,发行人可以考虑向其提供宿舍或发放住房补贴。
(6)由社保、公积金主管政府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证明公司不存在违反社保、公积金管理的行为,或者即使存在相关行政处罚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论证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时,可提前按照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基数模拟测算可能需要补缴的社保费用和公积金数额,根据该等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
名称 |
问询问题 |
回复及应对 |
明月镜片(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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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共涉及17起劳动仲裁或诉讼,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生产人员减少239人和98人。 审核问询中要求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多起劳动纠纷的原因,大量裁员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欠薪、违法解雇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造成群体性劳动纠纷。 |
发行人已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欠薪、违法解雇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行人系生产性企业,生产人员流动性较大,报告期内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情况较多,发行人裁员人数较少且发行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裁员事宜,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大量裁员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未造成群体性劳动纠纷。 此外,发行人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障而受到行政处罚。 |
软通动力(301236) |
截止2021年4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劳动诉讼或仲裁合计28宗,涉案金额462.24万元,审核问询中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劳动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内容、判决结果、涉案金额及赔偿金额,并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动用工是否合法合规;结合历史劳动诉讼或仲裁赔偿情况,说明发行人对未结案的劳动诉讼或仲裁未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合规性。 |
补充披露劳动用工涉诉涉裁情况,报告期,发行人共发生108起劳动争议纠纷,主要系员工要求发行人支付工资及补偿金等,员工向发行人诉请的赔偿金额总计为1,488.35万元,占各年度的净利润比例较低。 根据相关生效裁决文书,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动争议累计裁决应付工资及补偿金等费用总额为195.23万元,占各年度净利润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亦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社保、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瑞晟智能(68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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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子公司存在专利诉讼,并且和发行人的行业竞争对手曾存在诉讼纠纷。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于竞争对手公司。审核问询中要求补充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曾签署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相关文件,于发行人处任职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和相关专利是否来自上述人员之前在其他公司任职时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入职发行人或子公司前所在单位及离职时间 除1名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单位签署过竞业禁止协议但原单位未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之外,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并未签署过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相关文件,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于发行人处任职合法合规。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在前任单位离职后一年内申请专利的情形,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执行发行人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系其在发行人的职务发明,不涉及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不构成前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 |
公司名称 |
问询问题 |
回复及应对 |
聚胶股份(3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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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被广州市增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万元,审核问询中被要求披露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及整改情况,以及内控措施的完善情况。 |
(1)披露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2)取得了广州市增城区应急管理局《情况说明》,确认处罚金额未达到广东省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且发行人已按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经整改验收合格,发行人亦不存在其他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制定了EHS(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了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档案,加强对员工职业卫生培训和记录,指导和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
鸿日达(301285) |
发行人存在三起因工伤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审核问询中被要求说明对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告期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1)披露了报告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而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整改情况。 (2)披露了报告期内工伤纠纷情况、进展及发生原因。 (3)制定了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4)取得了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不存在因违反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5)取得了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若企业在报告期内存在未完全遵守劳动保障相关规定导致行政处罚的,在纠正违法行为整改规范的同时,需尽早按照安监、质量、环保、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控措施并确保有效执行,避免产生新的处罚。
除前述重点关注事项外,在拟IPO企业中,非全日制用工、实习生、退休返聘等可能会成为审核关注的事项:
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
主要区别点 |
非全日制用工 |
全日制用工 |
劳动关系 |
无限制,劳动者可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劳动者不能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
合同形式 |
可口头协议,但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用工的性质 |
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
工时制度 |
按小时计算,每日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未要求每周休息一日 |
按日计算,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休息一日 |
加班薪资 |
平日、休息日不宜安排加班,否则面临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风险;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
工作日延时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
薪资标准 |
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按合同约定,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
薪资结算 |
不超过15日 |
按约定的周期结算薪资,一般是月结 |
社会保险 |
强制工伤保险义务,可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
强制的全面社保缴纳义务 |
试用期 |
不可约定试用期 |
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条件的劳动合同、期限未超过3个月的劳动合同,其他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 |
劳动关系解除 |
可以约定解除,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只能遵循法定解除的原则,否则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
许可/备案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
无相关要求 |
规章制度的适用 |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同等适用于全日制劳动关系员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员工 |
非全日制用工更为灵活方便,不受社保、公积金的严格限制,但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并且支付工资周期与企业结算及会计核算不匹配,往往给会计处理带来额外的工作。因此,在已上市的企业中,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企业并不多见。以下述恩威医药(301331)为例,非全日制用工审核关注要点如下:
序号 |
审核关注要点 |
回复及应对 |
1 |
非全日制员工具体工作内容及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
因公司终端客户为零售药店,分布分散,在促销、理货等辅助性岗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合理性,并且,同行业易明医药亦在类似岗位使用了非全职用工模式。 |
2 |
劳动合同的签署情况 |
公司与所有非全日制职工均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
3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内控措施及管理 |
公司通过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及制定《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制度》等措施对非全职日员工规范管理。 |
4 |
非全日制用工备案、工资支付周期、工伤保险等《劳动合同法》规范性要求 |
部分子公司未对非全日制用工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但取得了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不属于违法违规证明; 虽然报告期内存在工资支付周期超15天的情形,但该行为在报告期末已被纠正; 虽然发行人未给非全日制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但为非全日制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并取得了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没有因非全日制员工事项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明。 |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节约企业成本,尤其是在社保、公积金方面,但企业需综合工作时间、管理难度、职工稳定性、生产连续性等因素考虑是否采用该种用工模式。总体而言,对于非全日制用工,需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用工的各个环节,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避免受到重大的行政处罚。
2.关于实习生及退休返聘
实习生是指在校学生参加用人单位工作或实习活动,包括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安排集中实习、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顶岗实习等情形,通常情形,在校实习生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此外,《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在校实习生不得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退休返聘是指单位的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单位继续聘用;或者单位招录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的用工方式。
同实习生,退休返聘员工与企业之间也不成立劳动关系,在IPO审核中的关注要点也基本一致。
用工方式 |
审核关注要点 |
实习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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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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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习生及退休返聘人员,审核关注重点最终都会落脚到公司的人工成本和费用合理性。若大量使用实习生和退休返聘人员,存在被质疑刻意规避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风险,绝大数情况下会被要求测算实际缴纳后的成本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因此,企业应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认定用工性质,不得借用实习生、退休返聘用工名义逃避企业正常用工应承担责任。若企业聘用实习生及退休返聘人员具备合理性,则需恪守关于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的法律法规,满足合规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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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是企业上市的基本要求,劳动用工合规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以上解析,不难发现,IPO审核对劳动合同用工的关注重点紧紧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劳动纠纷、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始终聚焦企业在重大方面的合规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拟IPO企业应遵守劳动用工的规范性要求,确保用工方式、社保和公积金、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给IPO造成实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