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订亮点解读(附新旧条文对比表)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已于2022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反垄断法的此次修改有以下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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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层面确立“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是为相关法律主体或领域提供的一种保护,在垄断法领域即豁免制度。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受其行为影响的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百分之二十,或者在相关市场上存在至少四个可以以合理成本得到的其他独立控制的替代性技术;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百分之三十,或者在相关市场上存在至少两个可以以合理成本得到的其他独立控制的替代性技术。
“安全港”规则一词在我国首次出现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第12条对安全港规则进行了定义:
新《反垄断法》正式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安全港”规则,并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于纵向垄断协议。
原《反垄断法》 |
新《反垄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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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上述条款也被称为“停钟”制度,“停钟”制度会对企业带来一定威慑力,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完成调查前,拟集中的经营者无法完成并购,如果其整改不到位,执法机构仍可以重新启动调查。
2008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其中有对没有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主动调查的规定。
原《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原《反垄断法》相比,新《反垄断法》的规定更为清晰,罚款数额也大幅提高,提高了执法机关对于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未依法申报案件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强化经营者集中审查与执法。
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律的范畴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由于原《反垄断法》尚未在立法层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原有的对行政垄断的限制只能起到事中及事后的监督作用,而无法在源头减少违法和违反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新《反垄断法》补充了事前审查制度,弥补了这一缺憾。
此外,新《反垄断法》在立法层面规定了反垄断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增加平台反垄断的内容
新《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曾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出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进行规制。
垄断行为的违法责任大幅提升
原《反垄断法》 |
新《反垄断法》 |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 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新《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执法机构还可以在前述罚款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加重处罚。
新《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新《反垄断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新《反垄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新《反垄断法》对原《反垄断法》进行了查漏补缺,吸收了多年以来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执法经验,回应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修补了法律条文中的漏洞,对于提升我国反垄断的执法水平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