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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涉入刑事调查的负面影响及应对建议探析

Date: 2022-08-09
截至2022年6月,京沪深三地证券交易所可供统计的上市公司数量合计已达到4831家[1]。随着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数量也日益增长,且表现形式不断更新。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近年来逐步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大幅提高;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表明了对证券违法犯罪案件“零容忍”的态度;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11种证券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修改和补充,织密追责法网,呈现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特点。

前述一系列规定的出台,以及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和董监高法律意识的淡薄,综合导致了近年来上市公司涉入刑事调查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并呈现出涉罪类型多样,涉案金额庞大,诉讼周期较长,涉案人群广泛,社会影响深远等特点。 本文通过收集、整理上市公司可能触碰的常见刑事罪名和涉入刑事调查引发的负面影响,以期帮助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秉持守法经营理念、注意防范相关刑事风险。 同时,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办案经验,对于上市公司涉入刑事调查的情形提出一系列应对建议,以助力上市公司平稳度过危机,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行稳致远。


[1] 数据来源: 《中上协统计月报(2022年6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2022年7月29日,
https://www.capco.org.cn。

[2] 笔者注: 在侦查机关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立案后,上市公司即涉入刑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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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及可能触碰的常见罪名

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包括上市公司自身及法定代表人、董监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也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信息披露等活动中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因本文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调查措施的情况进行分析,故上市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情形不纳入讨论范围。

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正式法律文书的总结和分析,在2018年至2020年间,上市公司及高管涉嫌的刑事案件共有63件,其中: 危险驾驶罪(14件)、单位行贿罪(10件)、污染环境罪(9件)、挪用资金罪(5件)、受贿罪(4件)、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4件)的案件数量位居前列[3]

根据从巨潮网、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报道获取的信息,2021年,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共31起,涉及31家上市公司。 全部31起刑事法律风险中,共涉及24个罪名,出现频次共计40次,具体分布如下表[4]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刑事罪名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仍是最为高发的犯罪类型。 除此之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也都是上市公司极为容易触碰的“红线”。

[3] 数据来源: 德和衡争议解决团队: 《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涉刑及风险防范研究报告(一)》,载于“德和止争”微信公众号,2020年10月21日,

https://mp.weixin.qq.com/s/NtRNVVWaITJFV8t_Etatjw。

[4] 数据来源: 洪灿律师团队: 《2021年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载于“信达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31日,

https://mp.weixin.qq.com/s/ixet0vo5_JS2kBi_4cc_Jg。


上市公司涉入刑事调查的负面影响
一旦上市公司涉入刑事调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董监高正常履行职责将受到直接的影响; 同时,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及上市公司的业务也将受到一系列影响,相关情况列举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业务的影响


[5] 笔者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虽未直接规定收购人涉嫌犯罪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但规定收购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举轻以明重,收购人涉嫌犯罪的也应受到约束。
[6] 同脚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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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涉入刑事调查的应对建议

(一)建立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和刑事风险应对机制
1.建立合规制度体系的重要性

事前预防是最优的风险应对措施,建立切实可行的合规制度体系,不仅关系到对潜在风险的防控,还可能在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成为重要的出罪理由。 通过对比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案和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能直观地体会到合规制度体系对于企业防控刑事风险的重要作用。

2.如何针对刑事风险建立企业合规制度体系

关于搭建企业合规制度体系,我们建议,现阶段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在企业内部搭建以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为核心,以重点领域合规指南为抓手,以具体操作手册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7]

从刑事合规的维度来讲,企业有必要识别在企业内外部环境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刑事风险,及外部监管的要求和义务,并将这些义务和监管的要求内化成内部管理动作,即具体的管理机制、政策和流程,同时,对机制及流程的运行进行有效监控,从而降低刑事风险和避免刑事犯罪[8] 针对行业常见的特定刑事法律风险,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风险,企业则应结合各重点管控环节制定专项合规制度。

3.建立有效的刑事风险应对机制

上市公司应提前建立公司董监高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的应对机制,内容包括: 重要岗位的退出机制,明确必须退出、可以退出的不同情形及处理办法; 公司管理权和经营规划的调整; 舆论应对措施等。 在上市公司涉入刑事调查的第一时间,通过执行相关应对措施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不会受到影响,或者将该等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7]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建立制度体系】中央企业全面梳理本系统内合规管理制度文件,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建立以基本制度、重点领域合规指南、操作手册等为主体的分级分类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8] 陈瑞华、谢鹏程、郭小明: 《企业合规制度“三人谈”》,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1年3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yAf5bcnhtJ-CgN1HOsVrYw。


(二)对于证券类犯罪,上市公司应利用好行政调查阶段的黄金缓冲期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行政调查程序规定为证券类犯罪的前置程序,但在实践中,对于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常见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机制主要还是行刑衔接的模式,即先由证监会行政立案调查,认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再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实操中也会有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到行政调查的安排。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阶段将是一个降低刑事风险、减轻刑事责任的黄金期。 通过行政处罚阶段的听证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一方面有将风险化解在行政调查阶段的可能。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全面知悉行政部门掌握了哪些证据,而这些证据,大概率会成为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的主要证据。 根据这些证据并结合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判例,上市公司能够借助刑事专业律师的分析判断基本确定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构罪标准,提前启动应对机制,并通过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退赔等合法措施减轻刑事责任。

(三)上市公司涉入刑事调查应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9]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0]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涉入刑事调查应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如果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将会被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并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而且,不披露涉刑信息导致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如,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潘刑初字第00251号刑事判决,认定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 2016年12月16日,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因未及时披露公司所犯的单位行贿罪和子公司刑事诉讼事项,被浙江证监局给予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四)借助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力量以应对刑事调查

刑事法律风险种类繁多、各具特点,即便上市公司制定了完备的制度和预案,一旦真正涉刑,难免出现应对不暇的情况。 从事上市公司刑事合规和辩护业务的律师,往往对上市公司犯罪类问题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上市公司在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时,应善于借助该类专业人士的力量,委托该类律师依法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提出申辩等。

应特别注意,随着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推行,涉案企业在该机制下,能够借助刑事合规律师的专业力量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工作,清除企业内部犯罪介质,构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进而获得检察机关对企业或者相关人员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因此,上市公司在涉入刑事案件后至提起公诉之前,均可以尝试在专业刑事合规律师的协助下,适时向检察机关提交适用该项机制的申请,积极把握机会,达到合规不起诉的预期目标。 具体可见我们此前已经发布的企业合规监督考察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律师实务系列文章(一)(即“《涉案企业适用合规监督考察机制的具体应对方法及建议——从企业视角》”)。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10]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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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上市公司平稳运行是国家、社会、企业共同的利益和追求。 一旦上市公司涉入刑事调查,通常伴随着股价的持续下跌、严重的社会舆论影响,甚至可能引起市场动荡。 为尽可能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分析自身业务活动所特有的刑事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建立合规制度体系并有效实施,从而避免可预见的刑事责任; 在行政调查阶段采取积极行动; 在涉入刑事调查后,及时启动应对机制并进行披露; 一旦公司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介入处理,并借助刑事合规律师的专业力量,积极适用合规监督考察机制等措施,尽量减小上市公司涉刑的负面影响,以实现上市公司的基业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