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企业建设项目非法占用土地法律风险及解决思路
全文约9850字,预计阅读24分钟。
引言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概况
建设项目的供地及用地取得
(一)建设项目的供地来源
在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前,集体建设用地一般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兴建农村住宅(宅基地)用途,不能直接作为建设项目用地。若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土地,需要由国家按规定实施征收,将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再以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提供土地,至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仍为建设项目供地的主要路径。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该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供地制度,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入市流转,增加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决定出让的新供地路径。自此,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均可作为建设项目的供地来源。
(二)建设项目用地取得的具体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建设项目用地取得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土地使用类型 |
取得方式 |
法律依据 |
临时使用土地 |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
先行使用土地 |
/ |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
无偿划拨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情形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有偿出让、出租等 |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18、38条的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
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般流程
在上述土地使用方式中,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建设项目最普遍的用地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且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完成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通过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拟使用的宗地在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等方面需要调整,则还需要额外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手续。
此外,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相关规定,自2019年9月17日起,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两项许可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两项许可合并,该次合并后,企业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流程可简要总结如下:
“非法占用土地”的概念
基于我国土地用途制度和所有权制度,除法定情形外,未取得有权主体批准而占用、使用土地的行为,即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涉及“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从上述条文可知,《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制土地使用人的行为,第79条则规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可细分为未经批准、骗取批准、超越批准范围、拒不返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四类,区分非法占用和合法使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有权行政机关的批准,即行政许可。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情形下,“认定用地批复无效”和“宣告收回土地”应被视为行政机关需要履行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批准用地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且土地被宣告收回之后,土地使用人才负有返还土地的义务,在此种情形下拒不返还土地的行为才能构成“非法占用”,如此作出理解方符合行政行为公定力[2]理论的要求。
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企业对取得行政许可这一事实形成合理信赖,并基于此种信赖投资于项目建设,那么在行政许可因违法被撤销、行政机关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企业已投资建成的项目设施(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不应由企业承担,更不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7条对企业进行处罚。值得讨论的反而是,撤销行政许可并收回土地的情形下是否需要对企业基于信赖而投资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设施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边建边批”引致的“非法占用土地”问题,企业是否可以从以上分析角度予以抗辩,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是否确有某项特定的行政许可或其他法律事实能够作为“合法使用”和“非法占用”土地的界限?
“非法占用土地”的认定
(一)“合法使用”与“非法占用”的界限
建设项目“边建边批”现象背后涉及到央地关系等复杂成因[3],属于本文讨论范围之外的问题,此处不作赘述。本文关注的是,在我国严格管控土地供给的政策下,部分地方政府为了促成投资项目落地,在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前提下,默许企业使用土地开展建设,并尽可能协助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完善相关手续,这导致在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流程出现混乱,即便项目建设所涉土地不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或其他用地条件,企业仍可能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取得了上述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一项或多项行政许可[4]。从规范层面来看,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边建边批”显然有悖于国家管控土地使用的规范意旨,需要施以惩戒;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更多是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响应,是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本无违反法律法规的主观恶意,施以惩戒有违情理。正如前文所描述的,“合法使用”和“非法占用”的界限划定,与企业能否正常使用项目设施从事生产息息相关,是决定企业是否能够在项目当地持续稳定经营的关键问题。
然而《土地管理法》第77条并没有对“批准”具体指涉的行政行为、流程予以明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流程,却也并未直接明确企业应取得的用地审批手续的具体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条文似乎最终将用地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划定在土地使用费的支付这一法律事实上。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部分地方政府可能默许手续上的瑕疵,但几乎不可能容许未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边建边批”,即便土地不符合出让条件,在未能履行招拍挂等程序的前提下,部分地方政府仍会使用“土地预付款”等名目先行收取款项。若以此逻辑作出解释,则几乎无企业需对瑕疵用地承担法律责任,此等结果不为管制秩序所乐见。且《土地管理法》第55条的“方可使用土地”的表述并未为此种逻辑提供足够的支撑,其仅仅表明“支付费用”是“使用土地”的必要条件,并未指明其为充分条件,不能得出“支付了费用即可使用土地”的结论。加之,《土地管理法》第55条“缴纳费用”分句之前,还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的要求,而未能履行招拍挂等程序无疑有违此项条件。由此可见,仅从规范条文层面解读,难以找到一条有效划定“合法使用”和“非法占用”的清晰界限。
(二)“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案例
笔者在“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发现,公开案例中较多企业取得了一项或多项行政许可仍不能免于行政处罚,且未见相反案例。笔者选取了几个在2019年9月17日《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发布后发生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简要摘录如下:
文号 |
公开案情 |
行政处罚依据及结果 |
四自然资西执罚〔2020〕3号(2020年9月1日) |
吉林省四平市某公司在仅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6年占用当地一处集体土地建设家属楼项目。 |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长规自然罚决宽字〔2019〕第19号(2020年5月7日) |
吉林省长春市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提前建设商业广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补签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当事人建设项目占用的全部土地按3元/㎡处以罚款。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违法建设按照工程造价10%予以罚款。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
〔2021〕湄综执011字第2号(2021年6月15日) |
贵州省遵义市某公司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未获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展项目建设。
经现场勘测,项目建设涉及部分占用集体土地、部分占用水田、部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部分占用限制建设区土地等情形。 |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被处罚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
2、限期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域上修建的建筑物及相关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3、依法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上修建的建筑物。 |
行政处罚文号:夏自然罚字〔2020〕028号(2020年9月1日)
非诉执行审查案号:(2021)鲁1427行审8号(2021年11月9日) |
山东省德州市某公司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另查明,该公司对其办公楼、加工车间、仓库进行建设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存在占用基本农田、未取得农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形。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认定
虽然笔者检索的结果不能排除企业在未公开案件中以“已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进行申辩并最终取得了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但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在实践层面没有为企业依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提出申辩留下太多空间。执法机关采用的是从严裁判的逻辑,只要取得土地过程中的用地预审批复、农转用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任一项手续未完成,均判定企业构成《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即使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两项许可改革合并后,新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兼具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的效力,也难以简单地将取得该项许可证和用地合法划上等号。换言之,在实践中,“合法使用”和“非法占用”的界限应在于是否已完成全部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企业受制于客观情况无法确认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上的合规性,但至少应当确保取得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在内的全套许可批文,否则,相关的法律瑕疵和行政处罚风险将一直存在,企业对于此类建设项目用地所涉法律问题应提高警觉。
拟上市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合规要求及解决思路
(一)用地合规监管规定
对于拟申请上市企业来说,非法占用土地的影响直接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企业因非法占用土地被处以行政处罚,可能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企业不符合申请上市发行条件;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企业将面临被处以责令返还土地、没收或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处罚,如需返还土地、没收或责令拆除的建筑物涉及企业的主要资产或主要生产设施,则将实质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可能导致企业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发行条件。因此,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一旦被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有可能对上市进程形成法律障碍。
同时,证监会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之“4-13 土地使用权”中对中介机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核查提出了专项要求,包括:
发行人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其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上述土地为发行人自有或虽为租赁但房产为自建的,如存在不规范情形且短期内无法整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如面积占比较低、对生产经营影响不大,应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
(二)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情形的IPO过会案例
笔者检索到几个曾被处以过“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并在规范后成功上市的案例,简要摘录如下:
企业简称 |
土地瑕疵概况 |
上市申报披露状态 |
中集天达[5] |
子公司廊坊中集在签署投资协议、取得项目备案证后,未经批准,于2014年8月开始占用邵府镇岗子屯村33271.81平方米(合49.9亩)集体土地施工建厂。
大厂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廊坊中集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每平方米罚款20元,共计66.54万元。 |
廊坊中集通过国有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项目44.83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与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大厂回族自治县财政局出具《地上建筑物移交证明》,将该44.83亩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划转至廊坊中集。
剩余约5亩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皆非廊坊中集主要建筑物所在地,且大部分地上无建筑物,后续将视情况决定参与或放弃参与该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程序。
廊坊中集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合规证明。 |
苏能股份[6] |
子公司新安煤业因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土地68,773.6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被崇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26日责令限期整改违法占地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42.352679万元。 |
已完成整改,并取得崇信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8月9日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崇自然资罚决字[2021]31号)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平凉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受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新安煤业占用相关土地的审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在该等审批手续办理期间,我局准许其暂时占用该等土地”。 |
三一重能[7] |
11家子公司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等用地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 |
除已出售风电场所在项目公司济源天顺新能源以及已停建风电场所在项目公司三一城步新能源外,因土地违法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公司主体均已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确认上述主体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及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欢乐家[8] |
子公司武汉欢乐家2013年8月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但未能依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招商合同规定的建设进度,武汉欢乐家即在相关地块上开工建设。
2014年6月23日,汉川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川土资罚〔2014〕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武汉欢乐家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86.61亩(该地块38.08亩属建设预留区,48.53亩属一般农田区)用于厂房建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部分新建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部分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并处罚款288,670元。 |
武汉欢乐家办理了处罚所涉地块的使用权批准手续,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消除了违法情形。
武汉欢乐家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确认武汉欢乐家“上述违法行为已经纠正,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违法情形已全部消除,行政处罚亦全部执行完毕”。 |
(三)对于IPO企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解决思路
根据上述上市监管规定及参考上述四个IPO过会案例,就拟上市企业(亦简称为“发行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问题,我们整理汇总出如下几项解决思路:
1、在申报上市时,企业应确保相关行政处罚对应的违法情形已全部消除。包括: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发行人已全部缴纳罚款,已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或是已弥补相关法律程序瑕疵并取得相关土地产权证书(或者已完成土地出让金支付、办理取得产权证书无实质法律障碍)。
2、如主管部门认定企业存在“非法占用土地”情形的,企业应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等客观因素进行申辩并尽量争取避免罚款,或至少争取适用较小罚款数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57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处罚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申辩等程序及其他合法途径争取适用最低或较低的罚款标准,为申请上市过程中解释论证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一定程度的解释空间。
3、如企业因土地违法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界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下,建议企业征求并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合规证明,对该行政处罚所涉及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如企业的土地违规问题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则对企业申报IPO的报告期和发行条件构成影响,需要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推延申报时间从而保证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以满足发行条件。
结语
从本文援引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实践层面中行政机关对于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合法的判断,是以国家利益和土地管制秩序为优先,较少考虑企业的合理信赖及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损失。企业若对合规问题缺乏关注,可能面临项目设施被罚没、投资无法收回乃至需要额外承担罚款的风险。因此,企业为了保证项目落地并正常运行,必须具备识别项目用地法律瑕疵的能力,且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发现法律风险并予以排除。但有鉴于“边建边批”现象背后的复杂成因,企业基于项目快速落地的实际需求难以完全避免该法律瑕疵和风险,这就需要企业提前对相关事项予以积极关注,及时推动项目合规化,以确保生产经营的稳定状态。
[1] 参见:《九名市(州)长进京检讨:违法用地问题突出,自然资源督察约谈批评》https://new.qq.com/rain/a/20230916A00VU400
[2]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公定力理论包含“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只要这种违法不是重大且明白的、导致该行政行为当然无效的违法,该行政行为就完全具有效力,直至其被合法撤销”的命题。参见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兼议我国公定力理论的发展进路》,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3] 关于进一步的讨论,可参见梁若冰:《财政分权下的晋升激励、部门利益与土地违法》,载《经济学(季刊)》2010年第9期。
[4] 2023年4月,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违法违规重大典型问题,其中包括“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非法批地、违法征地,以及主导推动违法占地、监管不力问题(34个)”,参见《自然资源部通报67个耕地保护督察发现违法违规重大典型问题》https://www.mnr.gov.cn/dt/ywbb/202304/t20230414_2781713.html
[5] 参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rasinfodisc1/202305/RAS_202305_76A9B18EE592455082CD1F035BF457FB.pdf.
[6] 参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2-23/600925_20230223_WPZ6.pdf.
[7] 参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2-06-17/688349_20220617_2_sNgnlTig.pdf.
[8]参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1-05-28/1210116197.PDF.
审稿人:杨斌、赖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