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IPO中涉及职务发明重点解析及合规建议

Date: 2022-12-20


在IPO的实践中,职务发明纠纷及由此产生的问题,属于企业IPO过程中高发的知识产权风险之一,其中主要涉及核心技术人员参与发行人的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核心技术人员在前任职机构的职务发明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处的职务发明与前任职机构存在技术上的关联,使发行人的相关专利存在权属或其他潜在纠纷风险,且该风险很可能引发重大诉讼,至使企业失去专利权,对发行上市、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文通过整理IPO企业被问询涉及到职务发明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梳理总结,以提出预防措施及应对风险的合规建议。


1

IPO审核问询中职务发明法律规制范畴


首先,我们要知晓什么是职务发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专《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由以上概念可知,法律规制职务发明目的在于保护企业无形资产,鼓励投入研发,以产生可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我们注意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三项,将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与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权属归原单位所有,是因为一般发明创造会存在技术方案延续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关于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规定的重点含义在于:如果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则该发明创造属于员工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对应申请的专利权属则应该归原单位所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曾是主张权利的原单位员工;二是该员工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三是发明创造是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四是发明创造的内容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首先,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重要一步就是判断该发明人是否受雇于某个单位。其中最为常见的形式是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单位是否取得对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支配权是判断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或者临时工作关系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若想主张与发明人之间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动或劳务关系,需要着重证明该发明人在主观意愿上接受作为企业内部员工、对内对外以员工身份自居,以及在客观上接受企业的各项管理。


其次,职务发明的作出时间为发明人在离职原单位一年之内。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何判断发明创造完成时间的困难,一般是将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作为职务发明的作出时间。


最后,实务中对“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理解争议最大,即发明人执行本单位任务内容与涉案专利技术之间的关联性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涉案专利就是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案件的裁判要点,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重点关注:


①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离职员工的工作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等。


②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等。


涉案专利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主要是将涉案专利与员工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内容进行对比,原单位可以主要提供以下证据:原单位的研发立项报告、研发会议、研发邮件、设计图纸、原单位申请的专利等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研发活动


⑤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权利人对专利中的技术来源解释的合理性。其中相关因素包括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需要的研发投入,以及权利人、发明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或物质技术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开展了有关研发活动等。


在科技人才流动频繁、市场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职务发明认定问题上采纳了更为偏向原公司利益的判罚尺度,无论对于新公司还是原公司在实务中的合规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

职务发明在IPO审核主要关注事项:


在拟IPO的多个问询案例中,都是涉及到拟IPO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在前任职机构离职一年之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发明人申请了相关专利,这部分相关专利是审核机构重要关注的内容。发行人在问询答复中,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回复


(1)发明人是否曾为原单位的员工;


(2)发明人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3)发明创造的作出时间,是否是在发明人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


(4)发明创作是否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具体包括:(a)通过充分披露专利的研发历程、发行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发明人利用自身专业基础知识作出何种贡献(可参考下面问询的案例中深圳市微源半导体的回复思路);(b)或者通过对比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与现单位工作任务的差异(可参考下面问询的案例中深圳市微源半导体的回复思路);(c)或者通过提供原单位的证明函等方式以证明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



关注要点1: 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属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

问询问题

审核结果

南京麦澜德医疗

公司设立后至报告期内,伟思医疗连续提起专利权纠纷诉讼,导致公司拥有的“一种阴道电极”等多项重要专利被法院判定为杨瑞嘉等人在伟思医疗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属于伟思医疗。请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公司历史沿革、发行人及其创始股东与伟思医疗存在的诉讼情况,梳理发行人核心技术、专利和主要产品的形成脉络,是否存在来源于伟思医疗或其他第三方的情形,并充分论证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完整的研发体系和研发能力

二、发行人与伟思医疗的专利权诉讼和相关民事纠纷是否已经彻底解决,并审慎评估后续涉诉风险以及是否会对发行人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注册生效

关注要点2: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上一家单位离职未满一年内,在发行人处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

深圳市微源半导体

根据问询回复:(2)核心技术人员赖哲人入职发行人前于 TI 任职,职位为产品线经理,并于 2020 10 月从 TI离职。 2021 8 月至 10 月期间,赖哲人作为发明人之一申请了多项权利人为发行人的发明专利,不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成果,不构成对相关发明人原单位的专利以及非专利技术的侵权。请发行人说明:

结合赖哲人入职发行人前后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进一步说明上述发明专利在发行人核心技术中的作用、对应产品及收入、重要程度,认定相关发明专利不属于原单位职务发明的依据是否充分

终止

关注要点3: 核心技术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发明专利是否属于相关人员的前任职公司,是否不满足科创属性关于发明专利的规定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拥有 8 项授权发明专利,5 项为公司成立当年取得,1 项为2016 年取得,2 项为 2020 年、2021 年取得,其中 7 项形成了主营业务收入,且仅 1 项与平面 MOSFET 有关。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一、发行人成立当年即取得多项发明专利的原因及技术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中止(财报更新)

关注要点4: 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来源是否来自相关人员之前在其他机构任职时的研究内容、成果,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或侵犯商业秘密情形

北京通美晶体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AXT 派驻研发人员协助发行人研发,自 2021 3 月起,上述研发人员已转化为公司员工。请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核心技术的来源情况,是否来自相关人员之前在其他机构任职时的研究内容、成果,是否存在侵犯其他机构商业秘密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形

白山云和保荐人撤回了上市申请



3

企业拟上市前对于职务发明审查合规建议


综上而言,为了预防与应对“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所可能引发的职务发明权属风险,笔者从上市前企业应当采取的风险预防措施,对拟上市的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1) 需要重点关注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背景的调查,确认核心技术人员入职前是否与第三方签署竞业协议,是否存在接触、持有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并针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岗位脱敏处理。


(2) 梳理核心技术人员在本公司入职一年内,其在本公司作为发明人申请的相关专利,判断专利的内容是否与核心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的相关技术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技术方案和内容。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机构针对核心技术人员入职未满一年的发明的相关专利进行分析,对公司核心技术与核心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的相关技术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论证。


(3)需要重点关注核心技术来源是否完整清晰地披露,提前梳理归类公司主营产品和核心技术的关系,梳理核心技术来源是否存在同源技术;同时建立完善研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核心研发团队以及研发组织架构。


(4)围绕人员进行专利布局,针对核心技术人员从前任职单位离职后一年内的发明创造情况、担任职务、工作内容、奖励措施和竞业禁止协议等进行合理规划;建议尽量避免吸纳离职不满一年的员工参与企业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的研发活动;同时可以针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可以要求核心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或兼职单位出具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