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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所持限售股的离婚分割

日期:2024-05-24

前言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业规范,其所持有的股份在流通、转让时存在一定限制。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涉及分割的财产中,最为重要的即为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若该股份尚处于限售状态时,是否能够进行离婚分割?如何进行离婚分割?笔者将依据曾办理过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离婚分割的经验对限售股离婚分割所涉实务问题予以解答。


一、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定义


根据流通性质,可将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及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以下简称“流通股”)。限售股,指因法律限制或持股人自我承诺,而在特定期限届满或特定条件成就前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的上市公司股份。与之对应的是流通股,指流通、转让不受限制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文分析仅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有的限售股展开分析。笔者列举部分如下:

二、离婚分割限售股,不属于交易过户,可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分割

对于限售股的离婚分割,可通过法院离婚诉讼判决或调解,也可由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虽然限售股有交易过户限制,但离婚分割不属于股票交易行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中国结算发〔2023〕28号)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以下情形:(三)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暂仅指离婚情形”。因此,无论协议离婚或是诉讼离婚,均可以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限售股过户给另一方。


根据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的相关业务规定,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可以委托托管证券公司、转入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也可以直接通过中登公司办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离婚证、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等。


三、限售股非交易过户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的相关业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在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后,才可以申请办理过户业务。


上市公司特定人员发生限售股离婚分割,如属于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则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在离婚涉及股份变动时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第八款,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进行公告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修订)》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因此,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婚涉及股份变动时,若触发披露条件,需要向上市公司报告,上市公司应进行公告披露。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涉及离婚诉讼时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三十九条,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等事件,应进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如通过诉讼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同时存在因诉讼保全导致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被冻结的可能,因此该离婚诉讼事宜需要进行公告披露。但正如笔者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婚变时如何稳定控制权》一文中所述,诉讼离婚时间长、成本高、离婚诉讼的信息的持续披露将长时间被股民关注和曝光、诉讼结果难以预测,对股价和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易产生不利影响,实践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部分会设法通过双方协议离婚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四、配偶分得股份后仍需受到“限售期”的约束


(一)原股东对股份限售作出承诺,其配偶因离婚分割获得其股份的,也应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通知》第6.4.10 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4.11条亦有相同规定。


(二)配偶因离婚分割获得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所持股份后,仍应共同遵守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的有关规定。


针对频频发生的大股东“离婚式减持”事件,2023年7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进行了解答,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023年8月25日,沪深交易所均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进一步明确:


1、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


2、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此外,董监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3、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五、配偶分得股份后与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再是当然的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本人与配偶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属于当然的一致行动人。夫妻双方离婚后,婚姻关系解除,不再是当然的一致行动人。


正如笔者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婚变时如何稳定控制权》一文中所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时,为了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减少对股价的影响,往往选择协议离婚,并通过同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或承诺函的方式,使得两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保持行动一致,从而确保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保持实际控制地位。离婚后,若配偶通过协议等成为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计算减持比例时,股东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合并计算。


六、离婚分割上市公司限售股时的四点律师建议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规定了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当夫妻离婚时,配偶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另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价值。因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限售股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分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虽然不能通过交易方式对外转让,但在其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配偶一方仍可通过离婚分割,并以非交易过户方式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笔者提醒,在离婚分割上市公司限售股时,请务必关注以下四点:


(一分割该限售股应共同遵守相关上市承诺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通过离婚规避其所做出的减持承诺和应遵守的减持规定,即配偶因离婚分割获得上市公司股份后仍应遵守原股东所作出的上市承诺并与原股东共同遵守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分割限售股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离婚涉及分割上市公司限售股,请务必注意严格遵守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保存及时报告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未及时信息披露而导致的监管层处罚或其他法律责任。


(三签署法律文件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经营不受影响


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与配偶离婚分割股份时同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或承诺书等法律文件,以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经营权不受不利影响。


(四及时完成办理股份的非交易过户手续


目前社会公众对于离婚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分割问题十分关注,国家层面时有新的政策、法规出台,笔者建议,双方对于离婚分割限售股事宜达成离婚协议后,获得股份一方尽快办理纳税申报及证券非交易过户手续。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针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