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洪灿律师团队办理的某跨境电商“推单”走私案件获广东高院降档轻判

日期:2024-04-09


近日,洪灿律师团队承办的某跨境物流公司实控人涉嫌以“推单”方式走私普通货物重审二审一案,获广东高院“减轻处罚,由四年三个月改判两年六个月”的降档轻判判决。


01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为某跨境物流公司实控人,因涉嫌以伪报贸易方式进境走私货物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同种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并案审理,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加重刑罚后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并委托洪灿律师团队的赵悦律师、赵秦晋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经过两位辩护律师的积极有效辩护,被告人最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02


办案过程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全部在案卷宗进行了阅卷,多次会见在押被告人,并且按照团队的《刑事二审案件辩护律师工作流程》的要求,拟定了《伪报贸易方式走私的法律法规检索报告》《广东省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类案检索报告》《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对比分析报告》《庭审笔录分析报告》《跨境电商全流程图示》《涉案人物关系图示》等一系列辩护律师工作文件,并向广东省高院就上述律师工作成果进行提交,与承办法官就核心辩护观点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依法提出了开庭审理、与律师见面沟通辩护意见等申请,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03


辩护要点


经过对全案的梳理以及根据团队过往办理同类型案件的经验,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对被告人犯罪地位的认定,一审公诉机关以从犯身份起诉,一审及重审一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是主犯。其次,被告人只被认定了部分自首。对于追加起诉部分指控的犯罪事实,原判认为该部分犯罪事实是侦查机关主动侦查破获而非被告人主动到案,因此对该部分犯罪事实未认定为自首。再次,本案具有走私类案的共性,即对海关核税方面存在证据瑕疵和数额异议。


针对上述争议要点,律师团队绘制了全案跨境电商交易流程图示,并于图示上清晰展示涉案各主体参与环节、分工、角色、地位和作用,辅以示例说明跨境包裹以BC方式申报入境到最后送达至个人消费者手中需要经过至少十多个流程。展示全貌而后聚焦个体,被告人所处环节和产生的作用决定其不应当被评价为主犯。


另外,本案两部分走私犯罪虽是先后起诉,但属同种罪行,且已并案处理,应当对本案走私犯罪的自首问题作整体评价。被告人自动投案时虽没有交代全部走私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走私犯罪事实所涉偷逃应缴税额多于未交代的偷逃应缴税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被告人符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全案应当认定自首。


对本案所涉所有争议点律师团队从法理分析、法律规范适用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经过与主审法官的充分沟通,最后合议庭采纳了律师团队的全部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刑期减少一年九个月。


04


合规建议


跨境电商是近年来新兴的商业模式,而在跨境电商领域“推单”行为并不少见。《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将“推单”定义为虚假上架商品、自行或协助他人将非跨境电商平台上交易的商品订单信息导入跨境电商平台并伪造成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交易的订单信息向海关推送,或者将其他跨境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导入并向海关推送。


“推单”模式因为不完全符合海关正面监管规定,存在交易数据被篡改的风险而导致海关难以监控数据真实性,同时也使涉及“推单”的各个主体因为不合规而面临风险,这些主体除了电商平台本身外,还包括集货商、物流企业、报关公司及其他为进境环节提供对接服务的主体等。


根据洪灿律师团队多个类案的办理经验,“推单”行为不必然构成走私犯罪,但因“推单”过程常伴随低价申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最终实质上侵害了“国家的货物、物品出入境管理和关税制度”的法益,因而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虽然对于跨境电商这一新兴业态的行政监管政策、立法均尚在完善之中,但电商企业应在现有海关监管规定、行业合规指引规范运营的基础上,主动建立健全基本业务流程及合规架构,履行作为跨境通关参与主体的义务。若遇无法自行判断的经营风险,可向监管部门进行合规咨询或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切勿盲目“跟风创新”,以免企业和员工面临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