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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账≠有效出资,信达律师代理案件胜诉并获清偿

日期:2024-05-16

近期,信达律师事务所罗元律师团队的王莉明律师代理起诉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获两级法院胜诉判决,并最终得以执行,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与某商贸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信达律师代理当事人经两级法院审理均获胜诉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但某商贸公司的账面上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信达律师遂调取了某商贸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该公司股东的出资尚未全部到位的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信达律师代理客户向某商贸公司股东黄某、王某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某商贸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某商贸公司股东黄某、王某提交了大量转账记录、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等证据,试图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信达律师经过综合分析各项证据,结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对方证据进行了逐一反驳,从股东出资义务形成的时间、出资应当履行的必要程序、出资方式的合法性等,多角度论证该等出资、抵销均应被认定无效。

两级法院审理均采纳了信达律师的意见,认定股东未能有效出资,判令股东黄某、王某应当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黄某、王某遂主动寻求执行和解,信达律师完全实现代理客户追讨债权的目的。

股东出资是一种要式行为,股东应当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规范出资。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还规定公司董事对于股东出资负有催缴义务。


信达律师提示



公司股东、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规范出资行为,避免诉讼风险;对于资不抵债的公司,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充分细致的摸排,为债权实现制定扎实可行的追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