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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协助企业开展反腐败调查

Date: 2022-03-29

近年来,企业内部(本文所称企业是指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有纪委和监察委负责监管不纳入讨论范围)腐败问题高发,严重困扰着许多企业实控人和经营者。 企业反腐败调查已然成为企业实控人和经营者最为关心、关注的话题。 笔者结合以往的实操案例和经验,在《企业如何有效开展反舞弊反腐败调查》一文中,从企业的角度,为企业有效实施反腐败调查提供参考路径,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企业自行开展反腐败调查的若干方法,得到众多企业客户的良好反馈,也收获了很多启发与思考。
虽然很多企业内部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具备一定的自行调查能力,但企业工作人员贪腐形式复杂多样,企业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内部组织架构的复杂性、反腐败调查的独立性,不断对企业反腐败调查提出新的挑战。 实践推动思考,思考助力实践,笔者认为,在相关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通过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专业中介机构的良好协同,同时,充分发挥律师、审计人员等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同配合作用,才是企业反腐败调查的最优力量组合。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拟从律师必备能力的角度,结合我们过往的办案经验,从以下九个方面进一步探讨律师如何协助企业开展反腐败调查工作。


1

律师应当具备“侦查员”思维

与刑事辩护不同,反腐败调查工作的工作模式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 律师需要通过客户提供的初步线索或者蛛丝马迹的证据,借助合法的调查手段,协助企业证明被调查对象存在贪腐行为。 即,在协助企业进行反腐败调查时,律师实际担任的是企业“侦查员”的角色。

之所以如此表述,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反腐“侦查员”和公安机关侦查员的思维模式具有一致性,即都要求具备“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思维和能力,某种程度上说是建立“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和论证该模式成立的能力 同时,企业反腐“侦查员”这一角色对律师的要求又比公安机关侦查员更高,毕竟,公安机关侦查员可以运用各种法定调查手段收集证据,而律师所能采取的调查手段则极其有限。 正因如此,律师的“侦查员”思维必须更强,各种合法调查手段的运用必须更熟练,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在调查中取得实效。

律师介入企业的反腐败调查工作时面临的情况多种多样,有的是企业已经发现了被调查对象的贪腐事实和主要证据,有的是企业收到针对被调查对象的举报材料,有的是各种迹象推断被调查对象有贪腐的嫌疑等等。 不管是哪种情况,律师都应当充分运用“侦查员”思维,多次反复开展“假设——调查——证实(或证伪)”的思维和实践活动。

在我们协助企业开展调查并最终成功促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某企业采购经理巨额受贿案中,该企业负责人认为采购经理负责的项目利润一直低于预期和行业平均水平,因此怀疑该采购经理有贪腐行为。 我们介入后,基于前述合理怀疑,首先假设该采购经理可能存在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职务侵占的贪腐行为,并围绕该假设多次开展“假设——调查——证实(或证伪)”的调查工作:

一是对采购的货物价格开展核查,看采购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价(这一核查的前提是假设采购经理与供应商相互勾结从而抬高采购价格)。 二是对采购的货物数量开展核查,看实际货物数量与公司账目显示的是否相符(这一核查的前提是假设采购经理与供应商勾结,实际进货数量少于到公司报账的数量)。 三是核查梳理所有的供应商,包括对供货开始时间,货款总金额,供应商成立时间、供应商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情况、办公地址等,进行逐一梳理和现场走访(这一核查的前提是假设某一个或某数个供应商与采购经理有特定关系,是行贿方,或是协助该采购经理进行贪腐的协助方)。 在经过多轮“假设——调查——证实(或证伪)”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最终成功查实该采购经理收受数名供应商数百万元商业贿赂的贪腐行为,并成功推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侦查员”思维不仅体现在假设相关人员存在某些贪腐行为的前期阶段,还应当运用于后续调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即“侦查员”思维应当贯穿于调查的全过程。 包括: 假设相关人员可能采取的具体贪腐行为方式、贪腐行为帮助实施者的身份、职务、关联关系、利害关系等等。

“侦查员”的思维要求律师要高度重视现场走访核查活动,如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应到仓库或客户处查看; 项目是否真实,应到项目现场查看; 某人是否就是某人,应该到该人的工作场地查看; 被调查对象工作紧密相关的公司员工、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害关系,应该进行走访调查等等。

“侦查员”的思维还要求律师要善于运用各种公开检索工具,并善于将检索出来的碎片性信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整合,从而筛选出可以为调查所用的有效信息。


2
律师要有“辩护人”的思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此种思维在律师参与企业反腐败调查时同样应当被充分运用,区别在于是逆向思维的应用。

在反腐败调查中,律师通过前期调查工作,发现被调查对象大概率存在腐败的行为时,为确保反腐败调查工作能真正发挥实效,严正处置相关人员,律师应当将其思维转换为“辩护人”思维,即从辩护人的角度,充分考虑被调查对象可能提出的辩解角度,并深入思考其可能提出的辩解及该等辩解能否站得住脚,和能否通过补充调查工作找到推翻其辩解的证据等。

比如,在调查某酒店经理职务侵占案过程中,我们发现该酒店经理存在将公司应付给住店客人的优惠款项,通过下属员工提现后转给其本人的行为。 虽然,该经理无法否认其实际收到前述款项的事实,但仅有此证据并没有达到足以证实其实施了贪腐行为的证据标准,即其存在提出种种辩解,并不排除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进而脱罪的可能。 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律师应当充分利用敏锐的职业敏感度,换位思考,提前预设该经理可能会采取的辩解,如该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所用等,并在此预设基础上做好相应的应对预案。

又如,在调查某公司副总裁职务侵占案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副总裁存在以虚构项目报销经费的行为,律师则需预设其可能会辩解称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公司接待或是报销其之前替公司垫付的款项,并做好相应的应对预案。

由此可见,在调查过程中,仅收集到可 用于证实相关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其仍可能提出多种理由进行辩解。 故,在此情形下,律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出发,重点关注并收集可推翻其辩解理由的相关证据,以对其说法进行证伪,从而证明其实施的行为确为违法犯罪行为。

3
律师要熟悉企业所在的行业及其经营模式

执业律师应当具备熟悉并善于运用法律的专业素养。 但是,在反腐败调查工作中,律师除需熟练运用法律之外,还需要非常熟悉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以及该企业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 互联网企业、跨境电商、生产型企业、大数据类型企业、金融企业、地产公司等等,不同的行业有不同行业的特点,不同类型的企业有各自的运行模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与此相对应,不同企业不同岗位的员工实施贪腐的手段和方式也存在极大差别。

因此,律师参与企业的反腐败工作,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和熟悉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及腐败风险点,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并掌握特定部门特定岗位的运行模式和业务办理流程。 只有这样,律师在协助企业开展反腐败调查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胸有成竹,才能最大限度的了解企业可能存在的贪腐行为风险点,进而有针对性的开展调查工作,肃清相关部门管理纪律,营造廉洁工作氛围。

进一步,律师在完成反腐败调查专项法律服务后,对企业的刑事风险了然于胸,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刑事合规相关建议。

4
律师要掌握本企业人员情况和业务伙伴的情况
为能快速、准确地查处贪腐行为,律师应当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企业客户的人员情况和业务伙伴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籍贯、毕业院校、家庭成员、曾经工作过的企业等信息。 尤其是在涉及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贪腐案件中,除需重点掌握其主管业务板块的下属业务人员的相关资料之外,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充分掌握相关业务伙伴的人员情况,包括股东情况、管理人员情况、实际办公地址、成立时间等,以便使律师更好地形成案件相关人员的社交关系网络,在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帮助律师基于相关资料的蛛丝马迹,研判、推测相关人员的内在联系,从而发现贪腐行为实施链条、主要实施人员及其采用的具体方法。

我们曾在调查某企业副总裁时,从其背景资料中了解其为某省某市某县人,其家属名字为“王某辉”,我们通过比对,发现业务伙伴即某供应商负责人也是某省某市某县人,该人名字为“王某杰”,我们假设该二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并以此为线索深入调查,从而找到了有力的证据。


5
律师心里要装着整部刑法
律师参与企业反腐败调查面临多种情况: 有时企业已经发现了较为明确的贪腐线索,有时仅处于怀疑阶段; 有时是针对企业内部层级较低的员工,有时则是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有时针对的是财务条线,有时针对的是具体业务条线。 反腐败调查所处阶段不同、被调查对 象的岗位及层级的不 同,贪腐人 员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各不相同。
因此,为能应对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律师在开展反腐败调查时,心里应当装着整部刑法,做到对刑法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信手拈来。
比如,当被调查对象是大数据企业员工且调查的方向主要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职务侵占等贪腐行为时,律师还需重点关注被调查对象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行为。 当被调查对象涉及的是虚假报销类的职务侵占案件时,则需要同时关注被调查对象是否存在虚开普通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违法行为。 再如,当被调查对象是跨境电商等进出口企业的管理人员时,应当注意其资金进出境过程是否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等。 又如,当被调查对象是科技类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关注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违法犯罪行为等。

在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律师应当不局限于被调查对象某一个具体的贪腐罪名开展调查工作,而应当根据被调查对象所在的不同企业,不同的岗位和层级,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灵活开展调查工作,避免先入为主或调查思路被阶段性调查结果所局限。


6

律师要善于与企业工作人员沟通配合

律师要善于与企业负责人和具体协助的工作人员密切配合,也只有如此,方能事半功倍。 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企业负责人有时会先入为主,特别是一些个性较强的企业负责人,可能会要求律师按照其思路开展调查工作。 如果律师经过分析判断后认为,按企业负责人的调查思路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时,应当多做沟通工作,尽可能说服企业负责人,按照律师的专业意见和思路开展调查工作,以力争事半功倍。

律师应当对企业参与调查的人员提出一定的要求,即以少而精为原则,且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调查的特定关系。 企业抽调参与反腐败工作的人员,有的调查经验不足,有的会有畏难情绪,需要律师多做沟通解释工作,力争在短时间内推动这些人员与律师团队一起形成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在中大型企业的贪腐调查中,尤其是在对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贪腐调查中,因为工作量大,不管怎么精简,需要的人手都会比较多。 不仅律师团队参与调查的人员较多,企业参与调查的人员也会比较多,有的还分属不同的部门。 在此情况下,律师团队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和统筹指挥非常重要。 有效的沟通协调和统筹指挥,可以避免重复工作,从而提高整个调查团队的工作效率,也可以避免泄密事件的发生。

7

律师要善于与审计人员沟通配合

在调查企业内部人员的贪腐案件中,审计人员的专业协助也非常重要。 协助调查的审计人员既可能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也可能是企业外聘的人员。 根据笔者多年的经验,反腐败调查往往会在一些小的地方发现疑点,最后突破整起案件。 因此,在调查全过程,律师应当始终与审计人员保持密切沟通,由双方共同对发现的蛛丝马迹开展细致的比对、核查及走访等工作。

如前所述,企业的反腐败调查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且调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调查的方向和罪名可能因为有新的发现而发生变化,此时更需要律师与审计人员的密切沟通。 通过律师和审计人员的良好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专业协同效力,共同推动调查工作有效开展。

有的案件审计人员短时间内无法出具审计报告,而情况非常紧急,到公安机关报案刻不容缓。 在此情况下,律师更要加强与审计人员沟通配合,一边继续审计,一边将已经发现的问题和证据先行整理先行报案,从而做到报案与审计两不误。


8

律师要熟练掌握案件管辖机关的相关规定

刑事控告律师还需要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关于受理案件机关的相关规定,并灵活运用到刑事控告法律服务中,为客户精准确定案件最佳报案机关,体现专业价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经济案件管辖地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会存在多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 为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客户的合法利益,在对被调查人员启动刑事报案时,如何选定案件管辖地显得尤为重要。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了细化的规定:

一是,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则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同时,《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明确,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89种案件,常见的有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

依据上述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律师至少需要从以下两个层面研判和确定具体案件管辖机关: 一是,根据《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域; 二是,结合《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规定,确定案件的具体管辖机关是哪一级公安机关,还是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抑或派出所。

根据我们的过往经验,通常建议企业在受到犯罪侵害时,优先考虑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以最大程度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是,企业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对于企业情况更加了解、熟悉,同时,鉴于辖区公安机关维护辖区安全稳定、保障企业合规运转的职责,可能更为重视对于辖区内企业合法利益的保护; 二是,在启动刑事报案后,律师仍需积极跟进案件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以及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或是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作证。 为降低交流沟通成本,及时跟进案件情况,由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案件办理,更为理想。

同时,我们建议在报案材料中将受案公安机关是符合前述规定的管辖机关予以阐述,以使受案机关一目了然。

9
律师要善于与公安机关沟通

经过调查取证,在相关人员实施贪腐行为的相关证据收集固定后,反腐败调查即进入下一阶段。 在律师的综合研判下,企业可以根据当前掌握的证据材料正式启动对相关人员的刑事控告工作。 而刑事控告,则尤其需要律师与公安机关进行专业沟通,我们理解,“专业沟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写好报案书。 律师撰写的报案书是公安机关最先翻阅的材料,也是其初次接触案件的指引书。 因此,报案书的书写是否流畅、逻辑是否严密、事实表述是否清楚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进而直接关系到报案的成功与否。 因此,作为刑事控告的敲门砖,律师应对报案书的撰写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是,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说报案书是律师叙述的一个故事,那么证据材料就是帮助受众,也就是公安机关认识、判定故事真实性的重要工具。 因此,证据材料的整理必须以真实、客观为原则,同时,体现逻辑性,尽可能做到“报案书所指,皆有证据材料支撑” 通过证据材料的详细梳理,帮助公安机关更快熟悉、掌握案件真实情况,增强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控告案件真实性的信任度。

三是,将案件涉及的企业专业问题说清楚、讲明白。 以某跨境电商企业反腐败调查案件为例,由于该企业高管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主要依靠该企业独特的经营模式。 因此,在对该案件进行刑事控告时,为能帮助公安机关了解职务侵占行为的具体操作模式,我们通过与企业相关人员多次沟通、交流以及对内部操作系统的熟悉掌握,提前梳理控告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企业专业问题,并根据梳理结果,形成书面文件,确保能够将企业专业问题以普通人都能听懂的语言表达出来,从而帮助公安机关了解企业独特经营模式,掌握相关人员贪腐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 这也侧面印证了文章前部分提及的律师“熟悉企业的经营模式”的重要性。

当前,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高发,企业对反腐败调查的需求越来越大。 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响应企业反腐败调查的法律服务需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积极掌握反腐败调查方法,努力提升反腐败调查能力,通过律师深厚的专业功底、丰富的业务经验,帮助企业快速且有效地清除企业内部蠹虫,助力企业反腐败调查取得实效,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利益的同时,协助企业内部形成廉洁风气,帮助企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