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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实务 | 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关注要点

Date: 2021-07-13


2021年6月21日,全国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单仓储物流公募REITs——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盐港REIT,场外简称:红土创新盐田港REIT,基金代码:18030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红土创新盐田港REITs基金份额发售总量为8亿份,发售对象包括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及公众投资者,其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4.8亿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60%,向网下投资者发售2.24亿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8%,向公众投资者发售0.96亿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12%;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2.3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8.4亿元。

红土创新盐田港REITs基金是由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其产品结构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即红土创新盐田港REITs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信达受聘担任红土创新盐田港REITs基金主要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其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项目所涉主要法律文件包括《战略配售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进行法律审阅并根据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范要求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为主要战略投资者完成红土创新盐田港REITs基金本次战略配售工作提供了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本项目的经办律师为高级合伙人陈荣生律师与朱莎莎律师。


全国首批试点的九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产品成功发行上市,受到市场高度关注与广泛好评。基于信达参与其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现就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关注要点总结分析如下:




一、主要法规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二)监管规则


1.《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


6.《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


7.《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


8.《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





二、主要关注要点

(一)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比例及持有期安排


1.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战略配售比例及持有期安排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原则上还应当单独适用前款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有多个原始权益人的,作为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的基金份额原则上应当不低于本次基金发售总量的 20%。”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如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


据此,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比例合计不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否则可能导致基金募集失败;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2.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比例及持有期安排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均规定:“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此外,《上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如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


据此,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但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否则可能导致基金募集失败;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二)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项目的主体资格


1. 符合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上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均规定:“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此外,《上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均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据此,除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外,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需同时符合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条件。


2. 具备良好市场声誉和影响力、较强资金实力及认可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上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二十七条、《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二十七条均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所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一)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四)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五)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六)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据此,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3. 原则上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战略配售


《上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均规定:“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上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三十条、《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三十条均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据此,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原则上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战略配售。


4. 原则上不得参与基金份额网下询价


《上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均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据此,除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外,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基金份额网下询价。




(三)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项目所涉主要法律文件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且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总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比例及持有期限等。”据此,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项目所涉主要法律文件包括《战略配售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1.《战略配售协议》


《战略配售协议》主要对战略投资者参与基金战略投资的条件及资质要求、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及缴款安排、认购费用的收取、获配份额的锁定期安排及限售管理、基金募集失败的责任豁免、保密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逾期缴款的违约责任、《战略配售协议》的效力(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基金发行上市注册之日起生效)等进行约定。


2.《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结算、基金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基金的收益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3.《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主要对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备案、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结算、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运用管理、基金的收益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效力(《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等进行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