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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实务 |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及相关建议

Date: 2020-01-27

鉴于目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各地区均采取了防疫措施。在春节假期结束后,企业可能面临部分员工客观上无法按时复工、劳动报酬支付以及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等劳动用工问题。2020年1月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笔者就该《通知》的相关条款进行初步法律解读并针对广东省内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相关劳动用工法律事项提出相关建议。



《通知》中相关条款的法律解读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律师解读

首先,本条明确企业不得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即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特定劳动者(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如前述三类特定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时,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明确如前述三类特定劳动者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不自然终止,而是分别顺延至前述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特定人群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劳动时,企业仍应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律师解读

本条系引导企业在因疫情导致员工未及时复工时,与员工进行协商,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包括预先安排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和安排员工2020年度之前未休完的带薪年休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律师解读


本条内容针对疫情期间在企业发生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引导企业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待岗问题与员工进行协商,采取灵活的用工方式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示的是,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进行裁员,则不得对前述第1条中所述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的特定人群实施裁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解读


本条系保障员工在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仍可获得报酬或生活费的权利,而企业应根据停工停产期限的长短、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以及是否安排员工工作等,足额支付相应的报酬或生活费。


律师解读


01 关于员工因疫情无法按时复工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但是,如前所述部分员工客观上无法在春节假期结束之后按时复工,针对该等问题的处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对员工返乡(或外出旅游)等情况进行摸查。


建议企业对员工返乡或旅游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类型、航班或高铁班次、预计复工时间、是否存在新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是否处于医疗观察期或隔离期、是否存在发热、咳嗽等情况进行摸查统计。同时,建议企业积极关注、收集、整理各省、市、自治区的疫情防控措施,以便对员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判断。

2. 核实员工未及时复工的原因并分情形处理。


(1)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


如员工确因疫情无法按时复工,企业可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由企业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即企业可以预先安排员工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以及2020年度之前员工未休完的带薪年休假(如企业存在额外福利带薪年休假,则亦可与员工协商一致一并安排)。

(2)因个人原因导致延迟复工。


如部分员工因其个人原因(非上述疫情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复工,企业可要求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提交相关迟延复工申请,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员工迟延复工,对于经审批同意的,可要求该等员工在复工当日提交相应书面迟延复工确认书,企业可不予支付员工因申请迟延复工对应期间的工资。


(3)与员工协商待岗。


如企业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部分岗位暂时无法恢复生产经营,企业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在恢复生产前予以待岗。


02 关于员工劳动报酬的支付


1. 与员工协商调整疫情期间的薪酬待遇。

如受疫情影响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建议企业优先积极与员工协商,经协商一致后进行薪酬待遇调整,以维持企业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如部分企业出现停工停产,则按照《通知》第五条执行。


如经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待遇,则建议均采用纸质书面形式,如客观上不能采用纸质书面形式,建议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形式要求员工进行确认,防止未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2. 须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的情形。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以及企业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特别提示:针对深圳地区企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及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03 谨慎处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 劳动合同的解除。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前述三类特定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企业仍可据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最后,笔者建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积极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例如:对办公场所进行消毒、要求员工在办公场所内佩戴口罩、每日上报体温、如遇发热员工及时进行隔离并上报等)给员工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